勞動關系中不可不知道的12條勞動法知識

日期:2023-02-24 11:20:3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 、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訂立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必備條款不具備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提供載明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不履行法定義務,將導致行政責任和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未載明必備條款或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進行賠償)

4、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里重點的除了約定了試用期的時間之外,在用人單位實際的操作中,還有兩個法律風險需要注意,一個是試用期延長法律風險;還有一個就是單獨簽訂一份試用期協議的類似情形。以上兩種情況如果勞動者維權,用人單位是需要補齊正式工待遇的。

關于試用期的待遇問題,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最低檔工資或者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試用期員工的加班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試用期員工加班的,同樣需要支付加班費參照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 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 酬。

5、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很多用人單位收到員工的離職申請不予通過或者強行把勞動者留下,還有些用人單位說要提前三個月離職申請等行為;類似情形的用人單位與法與理不符,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是需要承擔勞動者的損失責任的。不懂的朋友可以私信我專門解答。

6、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 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依據以上條款接觸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的。

7、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 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不用承擔經濟補償金的法律條款

8、勞動合同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里的第一 四 五 六項情形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終止不以為著雙方責任的消失,比如說第二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需要所在的用人單位配合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很多企業還會返聘勞動者繼續留任,這里的勞動關系就變成了勞務關系,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等。

9、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 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 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里重點內容有兩個需要注意,就是高薪收入者的經濟補償標準和勞動者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指稅后工資還是稅前工資還是基本工資,實際支付的是稅前工資。

11、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 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第82條和87條是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后果,現實中,勞動者維權最多同時用人單位法律風險最高并承擔法律責任最多的兩個法律條款。

以上是我分享的內容,感謝大家參閱;我是勞動法專業領域的李老師,歡迎和我交流和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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