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看,她叫小美,她決定不繳五險一金……

日期:2023-04-30 11:40:5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生育津貼也就與她絕緣

如果小美在工作期間

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

她將無法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

只能自掏腰包去看病

如果倒霉的小美遇上公司裁員

她將失去作為臨時過渡補貼

的失業金

而如果小美在扛過

種種困難之后

攢夠了資金買房

她會發現

自己只能看著其他購房者

申請利息較低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己卻只能申請

利息高出近2%的商業貸款

如果她想租房

也無法使用公積金提供的

每月幾百至上千元的補貼

小美終于熬過幾十年

退休后也拿不到退休金

只能靠以前的積蓄度日

求小美此時的心理陰影面積?

“自愿放棄”?不行!

此時

留給小美的只有一條路:

要求公司補繳自己的“五險一金”

事實上

不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是違法行為

行政部門可以據此作出行政處罰

在補繳完畢后

小美依然可以享受作為一個

社會人的權益

對于網友們擔心的

簽署自愿放棄協議、

只交五險、不交一金等情形

法律也做了明確規定:

不行!

因為員工是

沒有“自愿放棄社保”的權利的

換句話說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

口頭承諾、書面承諾

都不具法律效應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

強制性條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

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借口

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

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

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這樣繳社保,統統違法!

除了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金

下面這些社保繳納的誤區

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

誤區一:

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

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社保

似乎是很多企業的潛規則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指出:

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

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的,

職工工資越高,

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如果職工的繳費基數,

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誤區二:

試用期不用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

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

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有些用人單位會

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

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

其實

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社保就必須得繳納!

證據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報名表”、

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圖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誤區四:

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人社部指出

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

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

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同時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

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繳社保

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

不存在勞動關系時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誤區六:

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

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

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

但是

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

都處于灰色地帶

所謂的“掛靠”社保

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

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

不合法

“五險一金”實用說明書

“社保繳費滿十五年可以不繳了?”

“異地就醫怎么辦?”

“不想工作了,

能不能靠失業保險生活?”

“哪些情形屬工傷?”

……

關于“五險一金”,

你該知道以下“常識”↓↓

編 輯 |王 宇 校 審 | 張姮姮

來 源丨央視網、澎湃新聞、人民日報、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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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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