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社會保險法》第58條,里面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簡單的來說,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一刻起,公司就必須在三十天內為我們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照做,那就等同于是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很顯然,所謂的放棄社保協議,完全不適用于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法》,自然也就是無效條款了,所以即便簽了也不用過于擔心,反正都是沒用的。
違反了規定,公司將會面臨什么懲罰?
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幫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簽任何協議都不管用
情況好一點的,員工去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會出面調查,如果確認情況屬實,那么將會被責令公司限期補繳。
要知道,社保部門這一查就是查所有在職員工,所以如果一家公司從不幫員工繳納社保,一旦被社保部門查到,那就是一筆高額的社保補繳費用。
而這只是情況好一點的下場,如果情況不好,剛好碰到一個懂得維權的員工,那公司除了補繳社保之外,還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里我簡化了條款內的具體內容,只挑了重點來說。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員工完全有權利單方面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然后依照《勞動合同法》這兩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法律法規就擺在這,公司賴不掉。
公司實在不愿意給,那就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都給你列出來了,接下來只是填寫基本資料的事情。
申請仲裁前,要先有這個動作
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幫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簽任何協議都不管用
看到這里,相信你已經知道碰到公司不交社保的情況下,自己該如何處理,簡單來說就是,先協商,協商不成再投訴,投訴無效在申請勞動仲裁。
當然了,為了保險起見,通常我會建議別人不要和公司進行口頭協商,而是直接發一封《社保催繳告知函》,然后保留回執當做證據。
如果公司收到告知函一個月內,依舊沒有任何回應,那就可以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了。
因為有的地方規定,員工如果依照“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有一個催繳的動作,否則不支持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訴求。
就是這么奇怪,我也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