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兩個人在合同關系創建之后,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的誕生,使合同書制訂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中國公民、法人代表、其他組織中間開設、變動、停止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是有期限民事關系,不太可能永恒存在,擁有從開設到停止的一個過程。根據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責任停止:
(1)負債早已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合同終止;
(3)負債彼此沖抵;
(4)借款人依規將標的物提存;
(5)債務人免除債務;
(6)債務同歸一人;
(7)法律法規或是被告方承諾停止其他情形。
國家法律規定別的解除合同的情況,例如《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委托代理人身亡、缺失民事行為,做為受委托人或是代理人法人代表停止,授權委托停止。《合同法》第411條的規定,受托人或是受委托人身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是倒閉的,委托協議停止。
被告方承諾解除合同的情況,例如被告方簽訂的附解除條件合同,當解除條件造就時,債務關系解決,合同解除。被告方簽署合同附停止期限合同書,屆滿至時,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