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情報的傳遞方式與手段,我國古代也總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除了秘密潛行,人工傳遞,或者利用合法身份,往返傳遞外,見之于記載的還有以下一些傳遞方式:一是蠟書,也稱蠟丸、蜜丸。這是我國古代傳遞情報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早在唐代就已有之。其特點是隱蔽性強,情報不易被雨淋水浸而受損,甚至還有將其制作成水果形狀的。
二是衣帶。即將情報縫制在其中,以掩人耳目。這種方式比較古老,不如蠟書安全性高。
三是口頭傳遞,這種方式相對比較安全,但是傳遞者必須是對方充分信任者,有時要帶有某種信物以證明身份。
四是隱語。也叫謬語、謬書、廋語等,即以某種約定的暗號或者不述本意借他語而暗示傳遞的情報內容。這種方式最為古老,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存在,有書面隱語、口頭隱語、實物隱語等幾種類型。
五是通訊。常見的有:水漂,即從上游順水向下漂送情報;紙鳶,即風箏;射箭傳書,主要用于短距離的情報傳遞;飛禽,據唐人所撰的《酉陽雜俎》載,波斯的商船中養有鴿子,能飛數千里,以傳送平安信。唐人亦以其傳遞情報。
此外,也有以燕子、白鶻傳遞情報的記載。唐太宗曾養過一只白鶻,讓其從長安向洛陽送信,一日之內可以往返。六是烽燧。主要設置在沿邊地區,采用修筑烽火臺的辦法,用于傳送敵情警報。
防諜與保密的法律及相關制度
在窮盡一切辦法以獲取情報的同時,唐宋時期還建立了一套防諜與保密的制度,以保證己方的情報不被泄露,這屬于情報工作的另一個側面。
唐代的保密制度比較完善,包括機要部門、決策系統、奏議表章、人事任免、科舉考試、軍事情報、經濟情報、司法系統等,每一個部門和系統都制定了相應的保密規定。其中在重要公文與軍事情報的傳遞中,又采取了一些加密措施,主要有泥封、火漆、符契等。前兩者是對重要公文或情報的一種密封措施,他人不得隨意拆閱;符契則是配合公文的證物,即僅有相關公文或命令,如果沒有相應符契,則公文與命令無效,可以不予執行。比如調發軍隊、征發糧草、人事調動等,在頒下公文的同時,還要頒下符契,與執行部門所持有的另一半勘合后,才能予以執行。
特別重要的情報往往還伴有暗號、暗語、密詩、符號等。據宋人所撰的《武經總要》載,這一時期傳遞軍事情報都有密碼,也叫“字驗”,根據情報內容的不同分成40項,用40個沒有重復字的一首詩表示,每一個字搭配一項情報內容,比如請糧草、請增兵、要固守、被圍困、將士叛等,再編成從1到40的數字代號,類似于“密碼本”,由主將掌握。接收情報的一方,根據數字和相對應字,就可知悉情報的內容了。
唐宋時期在情報方面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唐律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這些大事就包括軍事行動在內。唐代史籍記載有大量的泄露禁中語、機密之事、密奏內容、科舉考題等而被處罰的事例,這些官員重者處死,輕者貶官,最輕處罰則是罰俸。
宋代規定軍事機密文件與普通行政文件實行分署管理的辦法,這樣就縮小了知密的范圍,減少了泄密的幾率。同時還規定掌管重要機密的官員不準私自出訪,不準私自接待客人,不準將機密文書帶回家中等。有關邊關局勢的文件要秘密傳遞,不得公布,禁止復制。此外,宋代有關泄密的處罰力度有進一步強化的趨勢。
在防諜方面這一時期也制定了許多措施。其一,在邊境地區尤其是山谷溝塹險要之處,均設有關卡,盤查往來人員,防止間諜混入。邊境所設的貿易榷場,在局勢緊張時,出于防諜的需要往往也予以關閉。
其二,嚴格通行證制度,這一時期規定凡出入宮門、城門、關隘、渡口、橋梁等,都有等級不同的通行證,沒有官府所發的文牒或通行證件,一律禁止通行。
其三,在重要城市、場所以及邊界線置有抓捕間諜的巡卒、候騎、邏者等類人員,凡可疑或缺少證件者,均予以抓捕。
其四,為了挖出深藏的間諜,甚至用策反敵方諜者的辦法,效果往往很好。為了防止己方諜報人員被敵方策反,唐代著名軍事家李靖提出了“厚賞”與“嚴警”兩個辦法。
其五,就是對偽造公文、投毒暗殺、敵方使者等的防范,之所以把使者納入防諜的范圍,除了此類人有可能是間諜外,還因為其具有合法的身份,以上那些防范辦法都不適用,故需要專門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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