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體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明確國家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以我國體育改革發展為基礎,體現中國體育仲裁特色。體育糾紛解決不僅關系到各類體育主體權益保障,也是我國體育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的重要支撐。《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緊扣我國體育治理實際情況,推動構建現代化體育仲裁制度體系,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治理結構;把握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現實需求,借鑒民商事仲裁規則體例,合理安排具體仲裁規范;結合我國仲裁制度的實際,堅持體育仲裁與司法監督、保障相適應,實現體育仲裁與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銜接。
圖為在瑞士洛桑拍攝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標志(2016年7月21日攝)。新華社記者徐金泉攝
(二)以專業、即時為特性,回應體育糾紛解決需求。體育糾紛解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時效性,需要明確、詳實的規定。《組織規則》《仲裁規則》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結構,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職責事項,從制度上保障體育仲裁的鮮明特色;明晰仲裁員任職條件,兼顧體育和法律專業經驗,優化仲裁庭人員結構;設立專門的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強化體育仲裁的專業性;合理確定仲裁庭的裁決期限,確保體育仲裁的時效性;規定仲裁員培訓與考核標準;完善適用于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的特別程序。
(三)以保持獨立性為原則,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體系相銜接。體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獨立性,這也是未來體育仲裁事業進一步發展的內在需要。《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積極汲取國際上的相關有益經驗,在保障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廣泛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通過對仲裁員選聘、仲裁活動的明確規定,強調體育仲裁的獨立性,強調“一裁終局”的裁決效力;高度關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確保體育仲裁規則不違反國際條約的強制性要求;著力推動我國體育仲裁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體系的對接,促進提升我國體育仲裁裁決的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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