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題目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律師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出臺到現在,其實一直在討論,可以說是一個老問題,但是常談常新。為什么選擇這樣一個題目,一方面是基于我這三年,從2018 年跟隨樊崇義教授讀博,一直到今年1月份畢業,整個博士期間的理論研究就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刑事辯護問題;另一方面就是在實踐中,作為一線的刑辯律師,無論是委托辯護,還是做值班律師,也都參與過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在實踐方面也有一些心得體會。所以結合這兩個方面談一談自己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律師作用的感悟,主要講三點:
第一,先說一下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必要性問題,這是一個認識問題。第二,談一下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發揮作用的內容是什么。第三,談一下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發揮作用,需要哪些保障。
首先,作為刑辯律師,我們要有一個明確的認知,就是要認識到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必須要有律師參與,為什么要有律師參與呢?簡單來說,就是三大訴訟職能的根本要求,這點不用多說,控辯審三方缺一不可。律師是非常重要的參與一方,無論是在不認罪認罰的案件中,還是認罪認罰的案件中,都是必不可缺的,這是一個普遍的認知。
第二個原因就是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認罪認罰案件為什么更需要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了,但是是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是否具有真實性,案件本身是不是真的符合認罪認罰的條件,是不是真的是一個有罪案件,這些都需要律師的參與加以保障,以確保這是一個真正的認罪認罰案件,避免造成冤假錯案。
第三個原因是,認罪認罰的核心就是量刑協商,而要實現真正的量刑協商,就需要律師的參與,如果沒有律師參與,沒有律師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量刑協商,協商在很大程度上就會落空。所以通過這三點,我想說明的是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作為辯護律師,我們要認知到這一點,同樣作為公檢法,我覺得也應該認知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了,這個案件就真的是有罪案件了,必須有律師參與,有程序性保障,這樣案件才能夠經得起歷史考驗。
接下來,再來說一下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參與的內容,也就是從哪些方面發揮作用。個人認為,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也就是要認識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入刑事訴訟法之后,刑事辯護呈現出了新的特點,簡單總結有五個新特點:一向審前階段側重,二審判重點轉移,三定罪辯護弱化,四量刑辯護凸顯,五程序辯護攀升。認識到這五個認罪認罰案件辯護的新特點,就知道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能夠發揮作用的方面和內容。
我覺得有三點:第一,就是要首先確保這是一個有罪案件,是符合認罪認罰的案件,這就需要律師去審查。我們要知道,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了,這個案件就必然有罪,是否有罪還要看事實、看證據,不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了, 辦案機關就按照有罪來認定,我們仍然要審查案件本身到底是不是一個有罪的案件。律師參與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要確保這是一個真正符合認罪認罰的案件。第二,律師參與的另一個作用,就要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明知性、明智性。保證認罪認罰是自愿的,這是認罪認罰的一個重要前提。第三,律師作用的發揮還體現在量刑協商上。量刑協商是認罪認罰的核心和關鍵,雖然律師不是協商的一方主體,但律師作為協助主體,在保障協商的平等性、實質性方面還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內容。
最后,我們來談一下如何實現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作用。個人覺得有兩個方面的實現方式:
第一是律師自身。首先就是認識問題,無論是作為委托辯護的律師,還是作為值班律師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都要認識到律師的重要作用,就是一開始我們討論的重要性、必要性問題。只有認識到律師的重要作用,才能夠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發揮律師應有的作用。如果律師都覺得自己可有可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認罪認罰了,還辯什么,那律師肯定也發揮不出自己的作用。比如,我在做值班律師的時候發現,大多數都認為值班律師的作用就是見證,但我遇到一個案件,犯罪嫌疑人覺得檢察機關量刑高了,希望檢察官進行調整,那我作為值班律師也提出了調整量刑的意見,和檢察官進行協商溝通,結果檢察官就調整了量刑建議。這就說明值班律師不是一個擺設,也是可以發揮作用的,那委托律師更應該可以發揮作用,律師自身要有一個認識。
除了認識之外,我們要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業務水平。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能力就是溝通協商的能力,還有就是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如何協商,量刑底線是什么,這些都需要去學習,提升辯護技術。
另外就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在協商時要敢于說“不”。不是所有的檢察機關提出認罪認罰的案件都必須認罪認罰,認罪認罰是有前提、有基礎的。律師要給當事人要做出引導、進行指導,這樣才會有真正的協商。
第二,就是外部因素的保障。律師要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發揮作用,顯然也需要有外部保障。外部保障體現在,一是會見權的保障。現在值班律師之所以發揮不了作用,就是會見權理論上有,但實踐中難以實現。二是閱卷權的保障。閱卷權也一樣,從法律規定上看沒有限制值班律師的閱卷權,但實踐中不具操作性。要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閱卷權,通過證據開示,讓當事人了解證據內容,信息對稱,這是協商的基礎。三是平等協商的權利保障。現在控辯之所以沒有協商,就是因為控辯雙方還是不平等的,表面上平等,實質不平等。怎么樣實現控辯平等協商,真正的協商,這個問題的解決是關鍵。
以上就是我一些不成熟的觀點,還請大家批評指正。希望能夠有所共鳴,有所切磋。再次感謝主辦方,感謝朱桐輝教授,也感謝大家。今天是 2022 年的最后一天,明天就是元旦了,在這里也祝愿各位朋友們新春快樂,健康平安!謝謝!
(拍照:朱桐輝)
編輯 | 朱桐輝: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云證國際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學術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學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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