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訓工作由市級協會負責組織,內容涉及國家和北京市裁判員管理相關政策法規、體育運動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等。授課教師原則上應為本項目國家級(含)以上裁判員。
(四)晉級培訓的考核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單項體育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培訓工作流程
(一)計劃編報。每年 8月,各市級協會向市競賽交流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培訓計劃作為預算編制依據,原則上不得調整。
(二)提交方案。每年 1月,由市級協會向市競賽交流中心提交培訓組織方案。
(三)簽署協議。收到培訓組織方案后,由市競賽交流中心與市級協會簽署委托培訓協議,明確雙方責任。
(四)組織培訓。由各市級協會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及組織方案安全、有序、規范組織實施培訓。
(五)培訓審定。在培訓結束 30日內,由市級協會向市競賽交流中心提交培訓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培訓總結、簽到表、師資費簽收單、經費支出明細、推薦報名表等)。
(六)撥付經費。經審定后,由市競賽交流中心根據經費撥付標準及實際培訓情況向市級協會撥付培訓經費。
第七條 培訓經費使用與管理
(一)培訓經費標準由市競賽交流中心根據《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京財預〔 2017〕 1389號)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以年度財政審定結果為準。
(二)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三)未按時提交培訓計劃或無故未按培訓計劃舉辦培訓班的市級單項協會,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再撥付培訓經費。
(四)鼓勵市級協會創新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模式,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開展培訓,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五)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八條 監督與考核
(一)市競賽交流中心將對各市級協會的裁判員培訓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二)各市級協會應當于每年 12月向市競賽交流中心提交本年度裁判員培訓工作總結(包括培訓執行情況、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以及下一年度培訓計劃等)。
(三)市競賽交流中心將結合裁判員培訓滿意度調查,對各市級協會培訓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九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本制度的行為,由市競賽交流中心責令整改,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各市級協會可以按照本制度,結合本協會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工作和經費使用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