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2年,朱元璋設置錦衣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此標志錦衣衛制度正式產生。
明朝初年的朱元璋實行衛所政,專門設置上十二衛作為君主的私有軍隊,職責是直接保護軍屬的人身安全,聽命于皇帝而錦衣衛便是其中之一。
作為由錦衣衛都指揮使負責管理的私有軍隊,管理者由最高統治者信任之人所擔當。
錦衣衛部門又分設十七所、南鎮撫司和北鎮撫司。
南鎮撫司主要負責管理刑名和軍籍,北鎮撫司則負責管理詔獄,權勢分布必然更傾向于北司。
1387年,朱元璋認定錦衣衛當中存在濫用權力的弊端,故而將其廢除。
一直到明成祖時期,錦衣衛才被重新設置,以提高國家政府高效運轉為目的。
錦衣衛成立最初的職責就是為了保護郡主的安全,這就是其最原始的性質,作為軍事機關存在于明朝政府機構當中。

明初政府對于錦衣衛待遇很高,其中一些功臣所掌握的權勢直接威脅統治者。
可是,地方上不斷發動起義,整個社會秩序并不穩定。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朱元璋決定暫時忽略錦衣衛存在的一些情況,而選擇賦予錦衣衛偵查和緝捕之權,這就使得錦衣衛又具備了特務機構的性質。
隨著朱元璋廢除宰相,皇權高度集中,政務處理壓力致使朱元璋本人也無法承擔,頗有力不從心的感覺。
為了減輕負擔以及從政力不從心衍生的政治腐敗問題,錦衣衛又被賦予了參與監察和司法審判的職責,故而又增加了司法機關的性質。
在朱棣繼位之后,同錦衣衛一起被恢復的還有各種權利,最終形成了集軍事、特務、司法多種性質于一體的軍事化管理機構。
二、錦衣衛誕生的原因
1、加強中央集權和皇權所誕生的駐地
錦衣衛的出現完全符合明朝政府統治的需求,明朝時期,皇權與相權,中央與地方的矛盾十分顯著。

北方不甘心失敗的蒙古軍事貴族不斷伺機南下侵略,對北部邊疆構成嚴重威脅,而南方的貴族占有許多土地,不斷擠壓政府所控制的土地,造成政府稅收,被嚴重影響。
在皇權與相權方面,君臣關系出現了激烈的矛盾。
胡惟庸時期,皇權與相權便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而既有的功臣多擔任高職,其中不乏出現居功自傲的行為,對皇帝產生嚴重威脅的存在。
在這種情形下,朱元璋選擇廢除中書省,權分六部,丞相正式被罷免,而中書省也被撤銷。
明朝皇權高度集中,明太祖日理萬機,但也無法以一凡胎俗體對抗所有的軍政要務。為了能夠分擔重物處理案件,錦衣衛應運而生。
2、朱元璋多疑性格的影響
朱元璋本人的多疑性格以基因的方式傳承了明朝大多數的皇帝,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代表,其白手起家稱帝之時,因其出身平民,受到南方地主貧民的歧視而不被認可。

再加上窮人出生的朱元璋對地主階級的殘暴十分了然,故而形成了雙方之間的矛盾。
在其治理之下,王朝的統治秩序逐漸穩定,之后猜忌和疑心在心中被不斷擴大,所產生的認知便是功臣會影響明太祖以及后代的統治。
這樣的認識也催生他設立錦衣衛嚴密監視功臣貴族,以各種借口誅殺他們。
在錦衣衛成立后,皇帝對其擁有直接控制權,錦衣衛也在受命之下廣泛參與明朝社會各個領域的活動。
他們的職責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與維護都城社會秩序,二是參與監察,三是參與司法活動。
參與維護都成社會秩序,最早可體現在明成祖遷都之后,協助統治者穩定東城社會秩序一事。
在明成祖遷都之后,北京作為最大的城市,擁有地域廣闊,經濟繁榮和人口流動性大的三大特征。

此時,明王朝還處于修復階段,沒有過多的人力和物力來維護都城的社會治安,因此便產生了北京社會秩序動蕩,形勢嚴峻的惡劣情況。
而造成北京社會秩序動蕩,有幾種不同勢力,一是元朝殘余勢力,對都城北京產生了威脅,第二是在于經過戰亂之后,許多流民擁擠在都城之內,造成了京師附近的流民問題特別嚴重,第三是一些方士宣傳邪教巫術,對于人們的思想造成惡劣影響。
為了解決這三大因素的存在,錦衣衛受命直接參與京城治安,主要對京城內外的喇虎兇徒進行逮捕,其中還包括街道修理,街道疏通溝渠等社會治安功能。
3、參與檢查
被賦予監察職能的契機,是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強化集權,對監察制度進行改革之后,發現其設置套監察制度不能夠完全滿足自己的需求,從而賦予其參與監察的職能。
改革之初,朱元璋設置了都察院作為國家的最高監察機關,其次,又設置六科給事中,以六部行使國家權力。

六科都被賦予六科給事中,來檢查六科的形式,但是明朝政權的鞏固不斷加強。
明太祖并不認可這兩項監察制度能夠完全符合自我的需求,最終又將監察的職能賦予在錦衣衛當中,使其直接聽命于自我。
錦衣衛的監察范圍極其廣泛,不管是達官貴族還是平民階層,任何的風吹草動都會引起錦衣衛的關注,只要是不利于維護統治者的言行,一經查明都會被錦衣衛逮捕。
逮捕之后,錦衣衛官員還會親自監督司法審判,參與司法活動。
要知道,當時已經設了三法司:極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作為法定的司法機關,在職責分明的司法機關之上,又設立錦衣衛,可以反映出當時皇權被過度集中的情況。錦衣衛同樣也要在其中發揮作用。
三、錦衣衛的作用
縱觀錦衣衛制度同明朝相生相滅的過程,它發揮的作用可以分為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

從積極角度上而言,最初維護了社會秩序,保證國家穩定,正如上文所說到的京城地方秩序混亂。
錦衣衛便在其中負責偵查逮捕,限制非法活動,從而保證京城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其次,便是改善了明朝的官吏腐敗現象。
朱元璋設置了兩套監察制度并配備完善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程序過于復雜,導致行事效率低下。
當時出現了部分人利用手中權力中飽私囊,接受行賄的惡劣現象。
在意識到這些問題后,明朝就選擇設立錦衣衛,直接歸屬君主管轄,減少其中環節,便于皇帝及時處理,這個辦法確實提高明朝的辦事效率,也避免了官吏從中謀取私利。
此外,錦衣衛已經以及殘酷的刑罰著稱,所以也對官員產生了一定的震懾作用,這使他們不敢輕易違法。
不過,想要完全依靠錦衣衛的嚴刑來管理,明顯不是長久措施。

從消極方面來看,錦衣衛直接參與權力斗爭,導致政府黑暗被進一步加深,基本上統治集團內部所有的權力斗爭都能夠看到錦衣衛的存在。
錦衣衛成了統治者爭權奪利的工具,從而致使明朝政治氛圍被破壞,除此以外,資本主義的萌芽也被解一味扼殺其中。
明中葉后,資本主義開始萌芽,并出現了長期發展的跡象,成了當時社會前進方向的表現。
新舊事物的產生并沒有引起明政府的重視,反而認為其不利于維持原有的經濟基礎,從而頒布和實行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阻礙其發展,而且錦衣衛的作用就是扮演執行這些政策的重要機構,方式極為殘暴,強行征稅甚至直接搶奪,致使商品流通和市場開拓舉步維艱。
從整體來看,明朝本身就是君主專制強化特征十分明顯的一個朝代,錦衣衛作為直接聽命于最高統治者的制度,本身就是為了維護皇權而存在的工具。

在明朝,錦衣衛的職能不斷擴展的特點,也反映了明朝時期專制強化被過分集中的極端現象。
參考資料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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