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增設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的法律規定,消除已改過自新前科人員的“罪犯標簽”是順時順勢之舉。
需要強調的是,此舉絕非是幫犯罪者開脫,或變相減輕懲罰力度。誠然,每個人都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犯罪區分故意與過失、嚴重與輕微,對輕犯罪前科的情況理應有的放矢,不能“一竿子打死”。
法律的根本目標是保護權利,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能夠保障有輕犯罪記錄人群的勞動權、平等權等合法權益,展現法律的溫度。同時,也可以改變“一日行竊,終身為賊”的觀念,有利于增強有前科人群告別過去的底氣,也有助于營造向上、向善、向新的社會氛圍。
綜合多方專家觀點,如果未來能順利推進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應首先綜合衡量罪名、刑期、服刑表現等因素,如果在刑滿釋放后很長時間內未實施新的犯罪,可以考慮注銷其犯罪記錄。這點可以參考外國立法例,如日本刑法規定:“監禁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或被免除執行者,逾10年未被處罰金以上刑時,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應對現有涉及前科人員親屬的歧視性規定進行全面清理,逐步廢除對前科人員家屬的就業限制和其他資格限制,這需要有關部門打好監督組合拳,鼓勵反歧視之訴。
任何復雜的問題都不可能一朝而解,都需要一個反復曲折過程和嘗試探索,前科制度的廢除或修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一下子全部廢除其實不可取。不過,關注并回應有犯罪前科人群的訴求是一次積極有益的探索,更長遠的是,嘗試建立更切實保障群眾權益的制度,徹底驅散歧視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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