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上海市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系點主動走進華東政法大學附屬中學征求意見。該校學生提出了涉及課外補習班、教師懲戒權、預防家庭暴力等多個意見建議,其中草案中關于家庭暴力懲戒中繳納和沒收保證金的內容,有一個學生提出的意見“鑒于每個未成年人家庭經濟條件不一樣,建議修改為對發生此類情況的監護人以教育為主”,被立法機關采納。
再比如,2021年在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過程中,浙江省義烏市基層立法聯系點有居民提出諸如擴大噪聲污染防治的對象范圍、設置自動檢測設施、有針對性地治理噪聲污染、完善住宅內噪聲的檢測標準等建議,這些建議中的部分內容在2021年12月通過的《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有所體現。
除此之外,基層立法聯系點是立法宣傳的普法課堂。湯維建表示,除了每年的公益律師普法、社區普法等活動外,基層立法聯系點也能成為普法課堂。基層立法聯系點通過公眾微信號、社區講座、自愿者普法、專家對立法問題的答疑解惑等形式將法律的理念、價值、功能和精神傳遞到社會末梢,擴大立法宣傳的社會影響力,于不知不覺中涵養公民的法治素養,培育公民尊法守法崇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
不過,基層立法聯系點仍有改善空間。湯維建在建議中提到,基層立法聯系點盡管在實踐中已經有了多年的探索,但各地的基層立法聯系點在運行效果上參差不齊,受重視程度亦不盡一致,工作機制尚不夠健全,職責定位尚待明確,這些規范性缺陷成了基層立法聯系點充分發揮作用的制度性瓶頸。
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
需進行全過程的制度化構建
出于上述考慮,再加之基層立法聯系點已寫入《立法法(修正草案)》,在建議中,湯維建給出了4條具體意見,以期基層立法聯系點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的制度。
第一,對基層立法聯系點進行全過程的制度化、規范化構建。
他建議,通過細則將其進行全過程規范化,完善制度機制,明確基本定位,進行科學選點布局,搭建組織框架,細化工作機制,確保基層立法聯系點在立法法的調控下有效有序運轉,發揮其獨特的立法排頭兵作用。
第二,增加規定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活動的形式和渠道。
基層立法聯系點要更加充分地發揮作用,湯維建認為,一方面,需要對行之有效的諸如聽證會、論證會等傳統的立法意見征集方式進一步進行完善,使之發揮出更加實質化的立法功能;另一方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盡可能地創新立法意見征集模式,緊跟時代發展步伐,將數字化、信息化平臺嫁接到基層立法聯系點,使基層立法聯系點插上科技化的翅膀,形成便民利民惠民的立法新格局。
第三,對基層立法聯系點進行適度專業化的引導。
在湯維建看來,基層立法聯系點要充分發揮有效的立法參與作用,離不開一定專業水平的人才支撐。要因地制宜建立“基層立法聯系人”制度,將有法律專業背景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整合進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專家名冊”之中,成為相對穩定的顧問團隊,做好從國家立法到人民群眾、從群眾意見到立法建議的“轉譯”工作,避免讓法律專業知識成為傳達立法動向、表達人民心聲的障礙。
第四,增加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數量,擴大其覆蓋范圍。
建議中還提到,一方面在全國范圍內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增加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數量,使得立法征集民意工作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另一方面,又要確保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參與群眾達到最大化、具有代表性、富有實質性。要將自愿參與和邀請參與有機結合起來,將專業人員和普通群眾結合起來,將集中性的立法參與和常態化的立法參與結合起來,避免立法征集民意的過程變成走過場,避免立法聯系點成為固定范圍人員的內部討論,避免由工作人員自行參與征求意見代替面向普通群眾征求意見,避免群體受眾單一的工作方式,逐步擴大基層立法聯系點的覆蓋范圍、影響范圍,使立法征集民意的活動更加有效、更加科學、更加廣泛。
紅星新聞記者 陳怡帆 趙倩 北京報道 實習生 熊思琦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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