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上下班時間道路上負傷算工傷事故嗎

日期:2022-12-07 11:04:0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雇工上下班時間道路上負傷算工傷事故嗎

雇工并并不是勞務關系,因此上下班時間全過程中產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以申請辦理工傷申請。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理應判定為工傷事故:

(一)在運行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中緣故遭受安全事故損害的;

(二)運行時間前后左右在工作場所內,從業與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是結束工作遭到安全事故損害的;

(三)在運行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執行工作崗位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危害的;

(五)因工出門期內,因為工作中緣故遭受損害或是產生安全事故失蹤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自己關鍵義務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貨物運輸輪渡、火車事故損害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理應判定為工傷事故的別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員工在做聘請運動中致人傷害的,顧主理應擔負承擔責任;員工因故意或是過失致人危害的,理應與顧主擔負連同承擔責任。顧主擔負連同承擔責任的,可以向員工追索。

前述所稱“從業聘請主題活動”,就是指從業顧主受權或是標示范疇內的生產運營主題活動或是別的勞務公司主題活動。員工的個人行為超過認證范疇,但其表達形式是執行職位或是與執行職位有必然聯系的,理應判定為“從業聘請主題活動”。

第十一條員工在做聘請主題活動中遭到人身損害,顧主理應擔負承擔責任。雇工之外的第三人導致員工人身損害的,賠付買受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擔負承擔責任,還可以要求顧主擔負承擔責任。顧主擔負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索。

員工在做聘請運動因其重大安全事故遭到人身損害,發包方、工程分包人了解或是理應了解接納分包或轉包業務流程的客戶沒有相對應資質證書或生產安全標準的,理應與顧主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節的勞務關系和工傷險范疇的,不適合此條要求。

創建勞動合同后才可以評定工傷事故的,而雇工不屬于勞務關系,反而是合同書關聯,因此創建雇工后,上下班時間產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以申請辦理工傷申請,按道路交通事故開展解決。假如必須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閱讀者可以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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