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打倒工傷申請結果嗎
公司不可以打倒工傷申請結果,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員工或是其直系親屬、公司單位對不予以審理決策不服氣或是對工傷申請決策提出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
不難看出,工傷申請結果僅有根據我國工作部門才有可能打倒
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氣的救助
(一)行政裁決:
(1)申請者——①公司單位;②負傷員工或直系血親;③企業工會。
(2)異議人——做出工傷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①做出工傷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做出工傷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區級市人民政府。
(4)申請辦理行政復議限期——①不予以審理:接到不予以審理決策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評定結果不服氣:接到工傷申請結果之日起60日內。③貸款逾期未作工傷申請:到期后60日。
(5)行政復議申請辦理遞交的原材料——①復議申請書。②工傷申請組織作出的不予以審理工傷申請申請辦理的認定書或工傷申請認定書。③申請辦理工傷申請時遞交的有關原材料。
(6)行政裁決的審理——收原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裁決的審判與決策——審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訴訟法:
1、審理的三種狀況:
①對衛生行政部門的不予以審理或工傷事故認結果不服氣。
②對行政裁決不服氣。
③行政復議機關單位貸款逾期未作行政復議決策。
2、提起訴訟限期:
立即提起訴訟為接到不予以審理或工傷事故認結果之日起3個月內;經行政復議的為接到行政復議決策之日起15日內。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氣的救助
在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做出鑒定結論并送到申請辦理評定的單位和個人后,申請辦理評定的企業或本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氣的,可以在接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型省、自治州、市轄區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再度評定申請辦理。在這兒,必須留意三點:
(1)申請辦理評定的企業或本人指的是工傷事故員工或其直系血親或工傷事故員工隸屬的公司單位。在勞動能力鑒定的第一次申請辦理是她們中的一方所明確提出時,在接到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后,未明確提出第一次申請辦理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做出的職業病鑒定結果不服氣的,也理應有權利明確提出再度評定申請辦理,這也是維護其本身合法權利的必須。
(2)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氣的,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為被告方向法院提出訴訟,由于這類事宜不屬于關于勞動仲裁,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負責人的范疇。公司單位、工傷事故員工或其直系血親只有根據向省、自治州、市轄區的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再度評定申請辦理來尋找救助。
(3)省、自治州、市轄區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做出的職業病鑒定結果為最后結果,對于此事,公司單位、工傷事故員工或其直系血親不可再度申請辦理評定,亦不得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省、自治州、市轄區的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就再度評定申請辦理做出最后的鑒定結論后,理應執行對公司單位、工傷事故員工或其直系血親的送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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