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社保是一種為因公負傷、臨時喪失工作職位或因身心健康因素導致損害的人口數量帶來工資或賠償的一種時代和經濟體制。社保方案由政府部門舉行,強制性某一人群將其工資的一部分做為社保稅(費)產生社會保險基金,在達到一定標準的情形下,受益人可從股票基金得到穩定的收益或損害的賠償,它是一種再分配機制,它的總體目標是保障化學物質及人工的在生產和時代的平穩。社保的關鍵工程包含養老社會保險、診療社保、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這些。
林某于2008年1月到A公司出任專業技術人員。2012年3月,A公司與乙企業簽署了一份電子零件的加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為A公司生產加工一批電子零件,需調離A公司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做具體指導,便于生產加工部件的保證質量進行。因此,A公司就將林某調離到乙公司工作中,林某與乙企業簽署了調離合同書,承諾調離限期為6個月,調離期內的薪水由乙企業付款。
2012年9月,林某進行作業后返回A公司卻發覺,在自身被調離的6個月里,A公司并沒有為自己交納社保費。A公司的表述是: 調離的6個月薪由乙企業付款,社會保險金也應由乙企業給你交納。 林某尋找乙公司后取得的回答為: 在調離期內我企業已按承諾結算薪水,你的勞務關系在A公司,應當由A公司給你交納社會保險金。 迫不得已,林某到本地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提到投訴。
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要求: 公司充裕員工、請假期工作人員、請長病事假工作人員、借出工作人員和帶薪休假念書工作人員,其社會保險金仍按照規定由原各個單位再次交納,繳納保險費用期內測算為繳費年限。 仲裁委遂裁定由A公司為林某交納2012年3月 2012年8月的社會保險金企業擔負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