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工傷申請理應客觀性公平、簡單便捷,評定程序流程理應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員工產生安全事故損害或是依照環保法要求被確診、評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理應自安全事故損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評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城鎮職工社保行政機關明確提出工傷申請申請辦理。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保行政機關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適度增加。
依照前述要求理應向省部級社保行政機關明確提出工傷申請申請辦理的,依據屬地原則理應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設區的市級社保行政機關明確提出。
第五條用人公司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做出工傷申請申請辦理的,受傷員工或是其直系親屬、工會在安全事故損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評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年之內,可以立即依照本方法第四條要求明確提出工傷申請申請辦理。
第六條明確提出工傷申請申請辦理理應填好《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遞交下列材料:
(一)工作、聘請合同范本影印件或是與用人公司存有勞務關系(包含)、個人檔案的別的證明文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負傷后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確診鑒定證書)。
第七條工傷申請申請者遞交的申報材料符合規定,歸屬于社保行政機關所管范疇且在審理期限內的,社保行政機關予以審理。
第八條社保行政機關接到工傷申請申請辦理后,理應在15日內對申請者遞交的原材料開展審批,原材料詳細的,做出審理和不予以審理的決策;原材料不詳細的,理應以書面通知一次性告之申請者必須更正的所有原材料。社保行政機關接到申請者遞交的所有更正原材料后,理應在15日內做出審理和不予以審理的決策。
社保行政機關決策審理的,理應出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策不予以審理的,理應出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社保行政機關頒發工傷申請申請辦理后,可以按照須要對申請者帶來的直接證據開展核查。
第十條社保行政機關開展核查,理應由兩位之上工作員一同開展,并提供擾亂公共秩序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社保行政機關工作員在工傷申請中,可以開展下列核查工作中:
(一)依據作業必須,進到相關部門和交通事故現場;
(二)依規查看與工傷申請相關的材料,了解有關工作人員并做出調查筆錄;
(三)紀錄、音頻、錄影和拷貝與工傷申請相關的材料。核查工作中的直接證據搜集參考行政訴訟法直接證據搜集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十二條社保行政機關工作員開展核查時,相關部門和本人應當給予幫助。用人公司、工會、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部門理應擔任分配相應員配合工作,按實給予狀況和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社保行政機關在開展工傷申請時,對申請者帶來的合乎國家相關要求的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確診鑒定證書,不會再開展核查。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確診鑒定證書不符合我國要求的需求和文件格式的,社保行政機關可以規定出示直接證據單位再次給予。
第十四條社保行政機關頒發工傷申請申請辦理后,可以依據作業必須,授權委托別的城鎮職工的社保行政機關或是有關部門開展核查。
第十五條社保行政機關工作員開展核查時,理應執行以下責任:
(一)傳統相關企業商業機密及其私人信息;
(二)為給予前提的相關工作人員信息保密。
第十六條社保行政機關工作員與工傷申請者有利益關系的,理應逃避。
第十七條員工或是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工傷事故,用人公司不覺得是工傷事故的,由該公司擔負證明責任。用人公司拒不質證的,社保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受傷員工給予的直接證據或是調研獲取的直接證據,依規提出工傷申請決策。
第十八條社保行政機關理應自審理工傷申請申請辦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申請決策,出示《認定工傷決定書》或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理應寫明以下事宜:
(一)用人公司全名;
(二)員工的名字、性別、年紀、崗位、身份證號;
(三)受傷位置、安全事故時間和確診時間或職業危害名字、受傷通過和核查狀況、診療救護的基本情況和確診結果;
(四)評定工傷事故或是視同工傷的根據;
(五)不服氣評定決策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和提到行政訴訟法的單位和期限;
(六)做出評定工傷事故或是視同工傷決策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應寫明以下事宜:
(一)用人公司全名;
(二)員工的名字、性別、年紀、崗位、身份證號;
(三)不予承認工傷事故或是不視同工傷的根據;
(四)不服氣評定決策申請辦理行f政行政復議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的單位和期限;
(五)做出不予承認工傷事故或是不視同工傷決策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應蓋上社保行政機關工傷申請專用型圖章。
第二十條社保行政機關頒發工傷申請申請辦理后,做出工傷申請決策必須以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的結果為根據的,在司法部門或是相關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并未做出結果期內,做出工傷申請決策的時間中斷,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者。
第二十一條社保行政機關針對證據確鑿、權利與義務確立的工傷申請申請辦理,理應自審理工傷申請申請辦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工傷申請決策。
第二十二條社保行政機關理應自工傷申請決策做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到受傷員工(或是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公司,并密送社保經辦人員組織。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到參考民事法律關系相關送到的要求實行。
第二十三條員工或是其直系親屬、用人公司對不予以立案決策不起訴或是對工傷申請決策提出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和提到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工傷申請完畢后,社保行政機關理應將工傷申請的相關材料儲存50年。
第二十五條用人公司拒不幫助社保行政機關對安全事故損害開展核查的,由社保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處2000元之上2萬余元下列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方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款式由國務院辦公廳社保行政機關統一制訂。
第二十七條本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施行的《工傷認定辦法》與此同時廢除。
之上便是在我國工傷申請方法的所有內容,這篇文章內容由筆者為各位梳理編寫,期待能為各位帶來一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