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申訴人向監察委員會申請辦理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給予對應的能夠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資料;
2、訴訟被告方能夠授權委托一至二名侓師或是別人代理商參與訴訟主題活動。由他人參與訴訟主題活動,應向監察委員會遞交有受托人簽字或是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理應實際確立委托權限有沒有委托明確提出、認可、舍棄和變動投訴要求、委托開展調解支配權。
3、申訴書,并依據被訴人數遞交團本。申訴書理應注明投訴人姓名、崗位、家庭住址、所在單位、郵編及其聯系方式和被訴人(公司)的名字、地址信息法人代表的名字、職位、聯系方式;申訴書理應主要表明仲裁請求與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請仲裁如何繳費
監察委員會審理人事爭議案子,理應按照規定扣除仲裁費,仲裁費分成訴訟費用、案子處置費。受理費在一般情況下由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時預繳。處置費按訴訟過程中所發生的花費交納,包含差旅費報銷、現場勘查費、評估費、見證人誤工費誤餐費、做兼職仲裁員補助金、公文表冊印刷費、差旅費等。
處置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接到案子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后5日內預付款,案子審結時據實結算。仲裁費由敗訴方壓力。雙方當事人都是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尺寸各自壓力。被告方撤案的,由撤案方壓力。以調解方式審結的,仲裁費由兩人共同壓力。若被告方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經個人申請,監察委員會準許能夠減交、緩繳或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