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場中,愈來愈多女士在招聘面試的情況下瞞報結過婚。為何職場女人愈來愈趨向密婚呢?究根究竟,許多公司岐視已經結婚未育女士。許多公司擔憂,當花了活力招騁了一女員工進去后,沒多久就必須休產假。這一方面對上班有影響,另一方面休產假后,該女員工能不能一切正常回家工作也是個未知量,因此,許多公司處在對這方面的擔憂通常不太喜歡招騁已經結婚未育女士。
實例:張琳面試到一家美容公司做方案策劃負責人,招聘面試的情況下,招聘者再三掌握張琳的婚姻情況,張琳堅定不移地說“單身”。新員工入職一年后,張琳不小心懷孕了。因為孕吐反應大,張琳無法一切正常工作中,一直休假,當企業瞞報已經結婚客觀事實后,決策以這種原因處理張琳,張琳對公司的作法很惱怒,她向當地的勞動異議仲裁委提到訴訟。
仲裁庭審時,該企業著重強調,張琳的瞞報個人行為存有2個比較嚴重過失和違規行為:一是張琳瞞報已經結婚史的方式歸屬于法律法規上的詐騙個人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要求,彼此簽屬工作無效合同,企業有權利和其終止勞動合同;二是違背了企業規章制度與員工指南組織紀律性要求,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指南均明文規定“員工新員工入職時理應屬實填好入職登記表,不可有一切瞞報,不然企業有權利終止勞動合同”。
即便如此,仲裁委經審判后,依規適用了張琳的要求,裁定撤消該企業與張琳終止勞動合同的決策,再次執行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
原本是張琳有過失在先,并且,她在面試時瞞報已經結婚史,歸屬于法律法規上的詐騙個人行為,以詐騙個人行為簽訂的合同書,當歸屬于合同無效,企業好像有權利給予消除,但卻未獲得法律法規適用,其原因關鍵有三。
最先,該公司招人信貸專員,規定女士標準為單身,因涉嫌性別歧視,《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都要求了女性擁有與男人均等的工作和社保權。因而,該公司招人所設置的“女士單身”標準違背了法律法規,歸屬于失效條文。那麼,張琳的瞞報個人行為就不會有違反規定問題。
次之,《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文規定,女工在孕期、生孕、喂奶這“三期”內,公司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國務院辦公廳制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也是明文規定:“公司單位不可因女工孕期、生孕及喂奶減少其薪水或給予解雇及其與其說終止勞動合同或是聘任合同。”
再者,雖然張琳在新員工入職時未屬實告之自身的婚姻情況,但遠沒有做到比較嚴重違背企業管理制度的水平,也未給企業導致財產損失,一樣沒有做到《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要求的 “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水平。因此,該企業單方面消除與張琳的勞動合同書,依規不可獲得法律法規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