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企業扣了年終獎金應該怎么辦
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需用聯系實際的總體情況。
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要求:職工薪酬由時薪、計時工資、獎勵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必要的時候付款薪水六組成。年終獎金是獎勵金的一種,而獎勵金做為收入的一部分,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圍,合乎訴訟的受案范圍。年終獎金即然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圍,也需遵照同酬的基本原則。
因而,用人公司以員工辭職為理由沒發年終獎金,這種做法違背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同酬”。也表明,盡管年終獎發放是公司的一種自主行為,但用人公司在派發年終獎金的過程當中,也不能隨便表述、有所不同或違背平等原則。對已轉崗員工的年終獎金,能通過與仍“在籍”的同職位員工相對比明確全年度勞動所得獎勵金數,隨后按照其上班時間換算派發年終獎金。
由于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制公司需要派發年終獎金,因此員工入職時與企業簽的勞動合同書必須特別要注意,假如你非常關注年終獎金得話,勞動合同是現階段唯一能確保員工權益的物品。
有勞動合同的管束,即使員工說了辭職,公司也務必遵循承諾按時發放。假定事先未約定,企業在員工辭職后建立了年終獎發放現行政策,辭職員工能與企業商議,畢竟在勞動爭議仲裁與起訴在實踐中,辦案人一般會遵照“對員工不好,要求毫無意義的標準”,企業將辭職員工清除在年終獎發放范疇以外,嚴重損害員工權益,要求對員工失效。
以上內容是有關的答案,年終獎金在辭職以后是不存在的,在公司年終獎是發放到出色員工的,要是沒有年尾企業并不犯法,但如果目前已經明確了必須派發年終獎金可是言而無信就可以直接舉報。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風險的話也可以資詢有關侓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