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合理嗎?

日期:2023-02-18 11:07:3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委托代理人簽名是否有效需看是不是在受委托人的受權范圍之內,并非全部委托代理人的情形全是合理的,要依據狀況來定。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商應用領域】行政主體能通過委托代理人執行法律行為。

按照法律法規、本人承諾或是法律行為的特性,應當由自己親身執行的法律行為,不可代理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商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受委托人為名實行的法律行為,對受委托人產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商的種類】代理包括授權委托和法定代理。

授權委托人依照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履行商標授權。法定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范履行商標授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委托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委托代理人不履行或是不完全做好本職工作,導致受委托人危害的,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委托代理人和當事人惡意串通,危害受委托人合法權利的,委托代理人和當事人理應承擔責任。

依據“受委托人對委托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求,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理由與第三人為因素民事行為能力,從而形成的法律效果徹底所屬自己。換句話說,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受委托人為名所執行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應當由自己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也需要由自己而非委托代理人擔負。法律法規對由受托人擔負法律后果要求的前提條件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以受委托人的名頭執行法律行為”,即欲使代理商的法律效果屬于受委托人,需要擁有2個標準:一是受委托人在代理權限內做事,二要以受托人的名頭做事。

自然,假如受委托人從業無權代理,或是代理行為違反規定時,理應可用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代理行為失效等標準,代理商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應當徹底由自己負責。這種狀況非屬商標授權的常規履行,而文中所有探討者為商標授權正常的履行時,受委托人簽字的法律效果,因此對于此事未作討論。除去在受權范圍之內做事標準,組成代理商,仍需受委托人的商標授權明確及以受托人的名頭做事之因素。

因此如果要看委托代理人簽的合同書是否有效,就得看委托代理人的簽名是不是在受委托人的實際受權范圍內,假如是在它范圍內,那么這個合同書便是歸屬于被告方自身簽署的,是合理的協議,假如是沒有權利簽署,而委托人也簽署了,那么這個合同書它實際上算得上效力待定的情況,就一定要看之后的受委托人是不是追認,追認則合理,不追認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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