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孕媽媽如何賠付

日期:2023-02-18 11:07:3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要求,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在其中的情況包含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也即企業即便是裁人,正常情況下也不可以解雇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女工。假如企業將孕媽媽解雇了,那麼其個人行為就是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87條向其認為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做為賠償費。

可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發生比較嚴重危害,或是經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標準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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