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合同違約責任有幾種方式?
合同違約責任方式是違背合同書的一方擔負法律責任的方法。包含:(1)具體執行。合同書一方被告方不合同履行或是不徹底履行時,理應擔負具體執行的義務,合同書另一方被告方有權利要求違約方執行或是請隸法院強制性毀約被告方依照合同約定的標底執行;(2)采用防范措施。一方毀約時,另一方有權利規定違約方采用多種對策以防止或降低毀約所產生的損害;(3)損失賠償。違約方給他人產生損害的,另一方有權利規定損失賠償;(4)付款合同違約金。在協議中約好了合同違約金或是法律法規有合同違約金時,被告方一方有承諾或規范的合同違約個人行為,就需向另一方付款合同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區分有什么?
關鍵反映在下述一些層面:
第一、過錯責任原則層面。對賠償責任選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標準,事實上是選用了多種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行為之訴中,僅有在受害者具備過失時,侵權人的承擔責任才可以緩解。而在毀約之訴中,只需受害者具備輕度過錯,毀約被告方的承擔責任就可以緩解。
第二、義務構成要件和免責聲明標準層面。在合同違約責任中,侵權人只需執行了毀約個人行為,且不具備合理的訴訟時效抗辯理由,就理應承當合同違約責任。但在賠償責任中,危害客觀事實是侵權行為損失賠償義務創立的必要條件,無危害客觀事實,便無賠償責任的造成。在合同違約責任中,除開規定的免責聲明標準(如不可抗拒)之外,合同書被告方還能夠事前承諾不負責任的狀況(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以外)。在賠償責任中,免責聲明標準或緣故也只能是法律規定的,被告方不可以事前承諾免責聲明標準,也無法對不可抗拒的范疇事前承諾。
第三、義務方式層面。合同違約責任關鍵采用合同違約金方式,合同違約金是由法律法規或被告方訂立的,因此在毀約客觀事實產生之后,合同違約金的付款并不因另一方產生危害為標準。而賠償責任關鍵采用損失賠償的方式,損失賠償是以實際上造成的危害為前提的。被告方可以在協議中承諾針對違背合同書而發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但賠償責任不可以根據此類方法來處理。
第四、義務范疇層面。毀約的損失賠償義務主要是經濟損失的賠付,不包括對意外傷害的賠付和精神損失的承擔責任,且法律法規常采用“可預測性”規范來限制賠付的范疇。針對賠償責任來講,損失賠償不但包含經濟損失的賠付,并且包含意外傷害和精神損失的賠付,其賠償范疇不但應包含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性損害。
第五、證明責任層面。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者有責任就侵害人的過失問題質證,而在獨特賠償責任中,應由侵害人反證證實自已并沒有過失。在合同違約責任中,違約方理應證實自已并沒有過失,不然應負責合同違約責任。
第六、起訴所管層面。因合同糾紛案提到的起訴,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履行地法院所管,合同書的兩方本人可以在書面形式合同書中協議書挑選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上訴人居住地、擔保物所在城市法院所管;而因侵權責任提到的起訴,由侵權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所管。
第七、訴訟時效期間層面。毀約之訴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但人體遭受損害的損失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以上剖析由此可見,因為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存有著至關重要的差別,因而,在義務競合的情形下,不法行為人擔負哪種義務,將致使不一樣法律法規不良影響的造成,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者權益的維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封禁。
合同違約責任是被告方不履行責任或合同履行責任不符合同約定而依規應該承當的法律責任。合同違約金可劃分為法律規定合同違約金與承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承諾的目的性是為了更好地催促彼此更快的合同履行,一方毀約的,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來封禁違約方,賠償違約方給守約方導致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