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合同無效的標準是啥
《勞動法》第23條要求:“勞動合同書到期或是被告方訂立的工作合同的解除標準發生,勞動合同書即行停止。”根據該要求可以看得出,在《勞動法》調節下,勞動合同書的停止標準分成法定程序和承諾標準,即公司單位可以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勞動合同書的停止標準。只需承諾的停止標準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該承諾就合理,就可以根據承諾來停止彼此的勞動合同書。
可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工作終止合同:
(一)勞動合同書到期的;
(二)員工逐漸依規享有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
(三)員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單位被依規宣告破產的;
(五)公司單位被吊銷執照、勒令關掉、撤消或是公司單位決策提早散伙的。
二、工作合同無效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要求,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是提升勞動者合同約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書的情況外,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的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公司單位被依規宣告破產或是公司單位被吊銷執照、勒令關掉、撤消或是公司單位決策提早散伙而勞動合同解除的,公司單位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除此之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要求,公司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開具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公司單位對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2年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