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添支
添支是按職事官增添的錢和米,先后有添支、職錢、貼職等名目。北宋前期,僅有部分職事官有添支。如在京的權三司使、知開封府、權發遣三司使、宮觀官等,在外有帥司監司官,大州府的長官、通判,諸路的都總管、路分都監等。如知州,每月可添支錢30貫,米7石、面10石、羊10只。
元豐改制后,定職事官職錢。職錢與北宋前期相比,一是沒有外任地方官的職錢,二是殿閣學士等貼職沒有職錢,二者仍為添支。

3、餐錢、職田、茶湯錢
餐錢又稱“廚食錢”,其支給的對象是在京職事官,數額從50貫至3貫不等。北宋前期,宰相分為50、35、25貫三等,在京的其他部門,自20貫至2貫不等。
宣和年間,六部尚書以下職事官的餐錢又有所增加,由原來的10至15貫增加為15至20貫不等。到了高宗紹興元年,由于物價騰貴,餐錢又加了數倍,高至40貫至55貫不等。
職田,是專門供給外任官的,因為他們沒有餐錢。職田自古有之,但太祖、太宗兩朝沒有恢復此制。直到真宗咸平二年七月,才正式下詔恢復職田制。各州縣職田按其畝數,一半給長吏(知州、知府、知縣),一半給通判、幕僚官。

仁宗時期,將州縣分為七等,州縣各級官吏均授予20頃到2頃數量不等的職田。神宗時期,再次詳定外任地方官職田數額,使路、州、縣各級地方職事官幾乎都有職田。南宋時,又對地方官職田作了一些調整,但變化不是很大。
茶湯錢,是因為宋代的官田荒蕪,民間田畝數量又有限,不能滿足外任官的職田需求,而出現的另外一種變相的補助。這種情況在南宋時期較為突出,那些職田不足的官吏,按照規定可以領取差額,而且以錢的形式進行發放。
4、公用錢
公用錢,就是指辦公經費。但從性質上講又與辦公經費有所不同,對于地方的正印官,尤其是刺史以上的官員,可以私入,如同俸祿。一般的官府,則主要用于招待過往官吏、使臣及犒勞軍校的特別辦公費。

北宋前期,地方與中央的一些官府有公用錢,以供招待賓客、軍師之用。檀淵之盟后,曾與景德四年,根據州府事務的繁簡,重新制定了標準。除了那些偏遠及重要的地方外,其余的大都予以削減。
公用錢的數額較大,比如節度使每年給公用錢2萬貫,其余的為1萬貫至500貫不等。有按月發放的,如御史臺月給100貫,也有按年發放的,如知州,歲給15至100貫。

到徽宗時,地方官府的公用錢改為“供給錢”,分別支給帥臣監司、知州、通判、知縣等官。如每月供給帥臣200貫,知州150貫、通判80貫、知縣15貫。這樣,公用錢便成為了官員個人的招待費,變相的成為俸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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