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60歲以上勞動人員就業,如何才能大致判斷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楊川平表示,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整體可以結合以下情況進行判斷: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不可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則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未退休繼續工作的,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再進入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則視為勞務關系。如用人單位已辦理參保,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應規定處理。如沒有參保,則只能按照《民法典》等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高齡人員權益如何保障?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指出,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中也提到,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提升廣大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事實上,近年來超過退休年齡仍繼續工作的老年人也不在少數。2019年年底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發布的抽樣調查結果,有10.2%的老年人還在從事有收入的工作。城鎮老年人中有9.7%仍在工作,農村老年人中有10.6%仍在工作。由此看來,此次事件中的60歲分揀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卻無法依據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讓人難以從情理上接受,并因此產生熱議。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高齡勞動人員工作期間受傷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已在探索擴大覆蓋面。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中,人社部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作出了解釋,并通過《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的規定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部分地方近年來也相繼放寬了工傷保險待遇范圍。2020年12月,廣東省出臺規定,將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納入工傷保險;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在《退休返聘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男性65周歲及以下、女性60周歲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員期間,可為其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截至當年11月底,近5000人參加了此項工傷保險。
楊川平表示,工傷保險系社會保險的一部分,是國家強制實行企業必須參加和購買的保險,企業無法單獨購買工傷保險。企業如果為了降低風險或者增加職工福利,可以單獨購買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這是用人單位自愿選擇參加的保險。
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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