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對本單位福利費的使用管理負責。
(二)各單位按照福利費開支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福利費具體使用辦法,明確開支對象、形式、標準和程序等,并將使用辦法報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備案。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各區可參照執行。
(四)《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開支范圍的通知》(廈財行〔2005〕13號)和《廈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及工會經費提取標準的通知》(廈財行〔2007〕21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共廈門市委組織部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廢止的《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開支范圍的通知》(廈財行〔2005〕13號)文規定了福利費開支范圍:
一、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可以用于以下開支項目:
1.本單位購建(置)各種職工文體活動設施或器材開支;
2.對本單位舉辦食堂、醫務室等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
3.本單位在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等重大節日期間開展的面向全體職工的業余文體娛樂活動的相關開支;
4.對本單位職工的特殊困難補助;
5.對本單位職工的預防保健開支;
6.對本單位職工子女的兒童節日慰問;
7.其他必要的福利開支。
(二)列舉法案例
浙江省龍港市
關于規范龍港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和使用范圍的通知
各片區、市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定,根據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浙財行 〔2011〕109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浙財行〔2014〕76號)、《溫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標準的通知》(溫財行〔2015〕131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現就我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和使用范圍及支出標準規定如下:
一、福利費由單位統一按月按工資總額(含津貼補貼)及離退休費(含補貼)的5%以內從 日常公用經費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務支出—福利費”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費,首先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其次用于集體福利。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每人只能補助一次,確需重復補助的要從嚴掌握。
(一)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1.工作人員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
2.工作人員個人或家屬患病支付醫藥費困難或支付死亡喪葬費困難等;
3.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如因天災導致的經濟生活困難等。
(二)集體福利使用范圍
1.看望本單位因病、傷住院的工作人員,購買少量慰問品支出;
2.單位舉辦食堂等集體福利開支的補貼;
3.療休養費用支出;
4.其他零星集體福利支出。
三、支出標準
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針對目前福利費支出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明確如下:
1.生活困難補助,由各單位在按規定標準提取的福利費中經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后予以列支。
2.慰問因病、傷住院的工作人員,慰問金(包括鮮花)按不超過800元的標準予以列支。
3.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死亡慰問費用支出在單位的工會經費中列支,工會經費來源不足的單位可在單位福利費支出。慰問金額(不包括花圈)明確為:工作人員死亡不高于1500元,家屬死亡不高于1000元。
4.財務獨立核算的單位不得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列支慰問金。
四、各單位應嚴格按福利費提取標準和總量控制使用,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廉政建設、作風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福利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及時批評教育和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紀律責任。
五、龍港市事業單位福利費提取、使用和管理參照機關執行。
龍港市財政局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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