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后工資不給發工資該怎么辦?
離職后公司不發工資,能通過下列方式討要工資:與企業商議;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別的。勞動者辭職理應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通告用人公司,在試用期內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公司。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員工還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用工單位拖欠工資也會產生什么不良影響?
1、用人公司托欠或者沒有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應當依法向有關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傳出民事裁定。
2、員工應當依法終止合同,用人公司需要繳納經濟賠償金。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勒令付款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并且可以勒令付款賠償費。
三、欠薪的實際賠付要求是啥?
1、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勞動報酬外,還需要發等同于勞動報酬25%的經濟補償。
2、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金額50%之上100%以內的規范向職工加付補償金:
(1)未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者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3)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4)消除、勞動合同解除,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員工支付工資的。
3、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用人公司托欠或者沒有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法院應當傳出民事裁定。
假如員工給出了離職申請書的,必須在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書籍的與此同時由所在單位將辭職的薪水一并還清,并且在辭職以后的15日內將員工的保險關系及其公積金情況進行妥當地處理。如果兩個人對于欠薪問題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員工能通過勞動局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