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
離職是職場上很多人喜歡討論的問題,往往都是因為薪資問題,或者是不開心,學不到東西,不被重用等,但是離職也是非常有學問的,很多離職原因如果用了,那就是非常傻的,那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理由是啥?快來一起看看吧。
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

很多人以為辭職就是遞交一份辭職信那么簡單,其實辭職也是非常講究的,做不好損害的也是自己的利益,如果你辭職是因為下面的幾點,那只能說是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了。
第一就是任務繁重而辭職;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不開心的事情,如果老板有意栽培你,會給你比較多的任務,這是在給你歷練的機會,也是有一定成長空間的,還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如果你因為任務繁榮辭職,那簡直太不聰明了。

第二就是公司在進行人事大變動的時候辭職;大部分大公司都有裁員的現象,很多人害怕自己被公司辭退,會非常沒有顏面,然后就有了主動辭職的想法,但是你怎么就知道自己是被裁員的一部分呢?往往公司在進行人事變動的時候,是為了給新人機會,大部分“老人”退出。
第三就是遇到麻煩就想辭職;很多人在工作的時候會遇到困難,就非常想逃避,逃避問題什么事情都做不好,如果遇到一點問題就選擇辭職,如此循環下去對自己的也是非常不利的,只有解決問題才是正確的。

第四就是新領導上任你辭職的;這種就不用明說了,就是最傻的,如果新領導是空降,大家都不了解,領導需要人支持,如果好好配合工作,也會獲得領導的好感,如果是內部晉升的,那大家都是比較熟悉的,能更好的配合彼此工作。
1、高調式離職
一聲不吭辭職的人都是聰明人,可能誰都意料不到的人在某一時間提出了辭職,他們反而最果斷,他們可能提前就對自己做好了規劃和發展,也可能就找好了下家,且可能對于公司的未來發展走向心里是比較清楚的,而如果只是一味的高調口頭說辭職,沒有規劃的話,其實自己也是會陷入某種程度的迷茫狀態去,且在某種程度上高調離職,可能會讓身邊的人同時想要離開,自己低調離開,也可以在無形之中獲得好感。
2、沖動式離職
可能很多的原因會讓大家產生離職的念頭,那么其實有時候的離職是沖動的,就比如說,在沒有搞清公司關于離職的規定下就辭職,這種情況的話,其實可能會讓自己吃虧的,因為有的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提離職,如果大家鐵了心要離職,但是沒考慮到這點的話,可能會面對一些工資上的糾紛,那么這樣并不是很聰明的離職方式。
3、擺爛式離職
對于已經決定離職的人來說,擺爛式離職其實可能并不是特別明智的做法,已經知道自己即將離開公司,然后在工作上就特別的不上心,出現很多的錯誤,其實并不可取,在離職的時候最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交接,也是對自己負責的表現。
4、盲從式離職
看到身邊有人離職,自己可能也想要離職,其實這種做法帶有盲從以及沖動,別人找好了下家,而你沒有的話,那么你可能就會陷入一段時間的迷茫狀態,你在一段時間內消耗著工資,而別人已經在賺錢了,那么其實感覺并不是很好,不過離職確實能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解脫。
最傻的一種員工離職方式,大家要注意了,避免吃虧,我們都是不希望產生一些不利的事情。
其實關于離職還有很多不聰明的方法,比如說自己是不合適或者工作環境不喜歡等,現在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非常難,更何況有的人既想要舒適又想要錢多,那就更不可靠了,當然了,如果你已經考慮好了要離職,就必須做好自己該做的。
離職不給批可以直接走嗎?
1、勞動者離職時公司不給批,如果已經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了單位,到期后可以直接走;如果在試用期,則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后,到期就可以走;但如果采取的是協商一致的解約方式,必須經雙方達成一致才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勞動法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以上規定,提前30日和以書面形式通知,這兩個條件是構成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成立與否的基礎。
根據規定,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規定而不能成立;同樣,勞動者雖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規定仍然不能成立。
勞動者如果未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如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其勞動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雙方仍然具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系,雙方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