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日期:2023-02-01 11:10:2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懷孕期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懷孕期請假工資的算法是應該根據休假的種類來決定的。在國內的勞動者權益維護的相關規定中,不論是針對請病假或是請產假,用人公司都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該員工付款對應的勞動報酬。假如是懷孕早期請病假的,依照員工在該單位參加工作時間開展計發。

1、假如是生育假,自然就是三個月,按基本工資算。記件按以往三個月的平均收入算。

2、假如是病事假,全部月薪工人以月薪為測算標準,全部計件工人因其以往三個月的平均收入為測算標準。但工人全部之薪水不少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假如小于此標準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1)孕期檢查:女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長中進行孕期檢查(包含懷孕十二周里的初核)應算是工作時長。

(2)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之上,要給予每日工間休息一小時。如工作許可,經個人申請,企業準許,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但就企業而言,女工的長期病假對經營活動、人力成本都存在著直接地危害,尤其是一部分女工從孕期的第一個月即休病假的現象。

長病假員工如果長時間不在崗,針對相關專項產生的影響是無需多說的,與此同時,其職位保存的時長約一年左右。因而對公司的人員調配、工作分配造成比較大的難題。最令一些企業無法接受是指:實習期的女工,在懷孕之后馬上明確提出休長病假。

二、女職工懷孕期內休假的實際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針對女工在懷孕期間休長病的現象,主要有處理原則:

1、員工應執行請病假辦理手續,給予合乎法律法規標準的病假單。

一般由醫療機構出具病假條(一般為2周/次),然后由員工遞交給公司。經公司審核后,員工逐漸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主要規范如下所示:

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4年,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未滿6年,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意8年,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3、在長病假六個月期滿,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主要規范如下所示:

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持續假期超出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在其中連續工齡不滿意1年,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意3年,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病假待遇低“2個最低”和病假待遇強的“一個封頂”,主要規范如下所示:

第一個最低:員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假期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

第二個最低:員工病癥假期薪水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水平的80%。企業員工病癥假期薪水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水平不包含應當由員工自己交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偏重于維護職工的利益,在員工中,也是有處在更為弱勢人群的員工,例如懷孕女工及其殘廢的員工等,針對懷孕女工而言,用人公司不得擅自亂扣其薪水,也不能減少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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