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6-07 12:02:3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5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55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395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39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QFII取得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39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39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1.55元。

(7)公司本次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來源為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扣稅。

五、股本變動表

公司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六、攤薄每股收益說明

實施送轉股方案后,按新股本總額83,520,000股攤薄計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為2.95元。

七、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50277832

特此公告。

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7日

本版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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