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雖然臨時工可以幫用人單位降低用工成本,但如果沒有工傷保險,也沒有其他保障,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更容易“因小失大”。
無論是什么用工方式(正式工、臨時工、學徒、實習生等),都要記得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否則對于工傷員工提出的合理賠償申請,就需要用人單位自己承擔。
文章來源:龍崗工會
法律顧問:安徽儒言律師事務所
律師:楊曉明 電話:1390568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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