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或分、子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規則》《自律監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勵計劃的規定,結合公司對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及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4、激勵對象均為公司實施本激勵計劃時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職的核心骨干人員。
5、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員工。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資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