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工作情況

日期:2022-12-16 11:19: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二是注重對安全評價中介組織人員犯罪的依法懲治。近年來,安全評價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問題時有發生,是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評價中介組織人員被判刑。依法懲治安全評價中介組織人員犯罪,對于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具有重要意義。《解釋》明確了安全評價中介組織人員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對如何正確認定刑法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作了列舉性和提示性規定,以利于司法實踐中依法認定犯罪,準確確定刑罰打擊范圍。

三是進一步明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要求。危險作業罪屬于輕罪,構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適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寬嚴相濟,切實防止刑罰打擊面過廣。《解釋》明確,實施危險作業犯罪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有悔改表現,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解釋》還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對于依法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要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有效銜接、法律責任落實到位。

《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解釋》的有關規定,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總體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做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生產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工作情況

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標志,是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全需要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著力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要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專項整治。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反復強調要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對2022年11月21日發生的河南安陽市凱信達商貿有限公司火災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再次強調,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風險隱患,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維護生產安全,人民法院責無旁貸。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從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出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準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從嚴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取得顯著成效。黨的十八大以來(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22 740件,判處罪犯35 564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堅強有力。總體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依法從嚴,突出打擊重點

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的決策部署,堅持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的司法解釋確定了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重傷3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即可入罪的定罪標準,對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形成強大法律威懾。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2021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數量和判處罪犯數量分別比2013年增加28%和47%,充分體現了不斷加大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懲處力度的總體態度和堅定決心。

人民法院始終將依法從嚴懲處造成群死群傷、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特大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作為重中之重,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和公平正義的心理期待。黨的十八大以來,天津、江蘇、福建等地人民法院相繼審結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一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中介組織人員、失職瀆職國家公職人員被判處重刑。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關鍵崗位關鍵責任人依法判處重刑,通過司法裁判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中,審理法院對事故單位3名負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分別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中,審理法院對事故首要責任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效回應了社會關切。

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堅持源頭防范的要求,充分運用刑事手段,依法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危險作業罪等罪名懲治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從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到2022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危險作業犯罪案件1455件,判處危險作業罪犯2235人,起到了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良好效果。

二、完善懲處規范,統一裁判標準

為有效解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原則落實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持續開展調研,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先后制定出臺多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有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為各級司法機關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標準。

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多次下發專門通知,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和具體工作要求。特別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裁判標準不明確、適用范圍過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下發通知等方式,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嚴格控制此類案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2021年,全國法院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比例比2013年下降17個百分點。人民法院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案件裁判結果的滿意度顯著提高。

三、延伸司法職能,形成工作合力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調配合、共同發力。人民法院在做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審判工作的同時,始終注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積極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協調溝通,推動建立安全生產執法辦案銜接體制機制,2019年4月聯合出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對安全生產違法犯罪案件移送以及各部門間協作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確保程序銜接順暢高效。

人民法院把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作為司法為民的具體舉措和重要抓手,不斷豐富工作形式,加強法治宣傳,加大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力度。堅持司法公開、陽光司法,依法公開裁判結果,及時將裁判文書送達犯罪分子原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確保黨紀政務處分落實到位。湖南等地高級人民法院與紀檢監察、應急管理等部門聯合印發文件,規范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裁判文書送達程序。人民法院還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積極作用,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助力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形勢根本好轉,以更優履職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

黨的二十大精神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推動溯源治理工作情況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確保安全生產應該作為發展的一條紅線”,特別強調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推動安全生產風險專項整治,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依法能動履行檢察職責,加大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懲治力度,積極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溯源治理,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貢獻了檢察力量。

一、檢察機關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總體情況和特點

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請批準逮捕10 782件18 402人,批準逮捕5943件9903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25 993件44 620人。從辦案情況看,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主要特點有:

(一)罪名相對集中。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條至第139條之一12個罪名,第133條及之一之二除外)中,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三罪合計占95.7%以上。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占大多數,2013年至2021年,每年的占比均超過70%。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危險作業罪受案量增長明顯。2022年1月至10月,重大責任事故罪受理審查起訴案件量占比為52.7%,危險作業罪占比40.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占比4.7%。

(二)多為過失犯罪,且系多因一果。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為事故類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為故意犯罪,其余均為過失犯罪。案發原因主要包括涉案單位或人員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不具備從業資質、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中介人員出具證明文件不實、相關執法監管人員履職不到位,等等。不少事故中,各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單獨均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各主體的行為疊加在一起共同導致事故后果的發生。

(三)多存在關聯案件。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不少與執法監管人員受賄、瀆職行為關聯,或者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犯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犯罪。

(四)案發領域多元。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領域看,除道路運輸、工礦商貿、建筑業這些傳統領域外,近年來燃氣爆炸、電動車起火、房屋坍塌、農村自建房事故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領域的事故也時有發生。如2021年湖北十堰“6·13”燃氣爆炸事故、2022年湖南長沙“4·29”自建房坍塌事故,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

二、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推動溯源治理情況

(一)持續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日常協作配合、安全生產事故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法律監督、證據的收集和使用等作了具體規定,為各地開展行刑銜接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各地檢察機關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也陸續出臺了相關規范性文件。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發《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就檢察機關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實踐情況看,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機制總體運行順暢,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在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偵查階段注重聽取檢察機關關于補充完善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意見,檢察機關注重發揮督促線索移送、立案監督等作用,多方共同努力,確保安全生產違法犯罪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二)積極參加事故調查,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升辦案質效。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對于影響重大的案件,應邀參與事故調查組或有關部門進行的事故調查活動,就證據調取、責任認定、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建議。如,2022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縣關州水電站“1·12”透水事故、甘肅省蘭州市新區秦川鎮保家窯“6·16”污水處理車間爆炸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應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提出多項意見建議被采納,為后續案件辦理奠定良好基礎。同時,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打牢指控犯罪基礎,并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敏感案件上下聯動辦案機制,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如,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湖北十堰“6·13”燃氣爆炸事故等重大事故,檢察機關上下聯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安全生產事故往往涉及被害人眾多,社會影響重大,檢察機關堅持嚴的主基調,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涉事單位和個人,依法提出從重量刑建議,發現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時追訴,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追捕追訴漏犯729人。同時,由于危害安全生產犯罪過失犯居多,法定刑較低,對于情節輕微的案件,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減少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10 302件15 823人,占比83.4%。對因事故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檢察機關及時了解被害方損失和訴求,促成有關單位進行賠償,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內生穩定,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共追贓挽損29 615.2 萬元。

(四)強化立案監督和審判監督職能,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對于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各級檢察機關依托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立案監督職能,著力解決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問題。同時,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針對定罪量刑確有錯誤等問題,及時提出抗訴和檢察意見。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監督案件1203件1561人,提出審判監督意見142件,提出抗訴104件。

(五)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促進安全生產溯源治理。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推動抓前端、治未病,實現“治罪”與“治理”有機結合,更深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助力安全生產治理能力提升。2022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應急管理部制發關于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八號檢察建議”,并抄送11個相關部門,應急管理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正在積極落實整改。各地檢察機關協同落實,對辦案中發現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監管漏洞,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或涉案單位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履職盡責,促進相關企業和個人提高安全生產能力意識,力求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同時,積極穩妥在涉企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適用企業合規,針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特點,注意“因罪施救”“因案明規”,督促涉案企業開展有效合規整改,強化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堵塞監督管理漏洞,從源頭上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再次發生。

下一步,全國檢察機關將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等部署要求,準確理解適用“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緊密結合檢察履職,助力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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