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偵辦難題!三部門192名學員同堂培訓

日期:2023-07-19 12:13:2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收到環評資質頁的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把實際編寫人編制的環評報告內容附在資質頁后面,由中介人員或環評文件編寫人交給項目建設單位,用于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批。據悉,林某以錦華公司名義出具的環評報告書(表)807份,均存在簽字造假(形式虛假)情況。

“錦華環評造假案有哪些特點?”洪智勇分析說,“首先,林某成立環評公司出售環評資質牟利,不負責制作環評文件;其次,虛假環評文件造假鏈條涉及多人,覆蓋了環評造假的主要鏈條。此外,經生態環境部門復核,該案只有25份環評文件存在有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其他782份環評文件屬于假冒環評師簽名的其他造假情形。”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特殊主體、主觀故意、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等。結合該罪的犯罪構成以及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解決哪些問題?

“林某未實施造假行為,非法出售環評資質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除內容虛假的25份環評文件,其他文件只有環評師簽名造假,但內容是真實的,這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假證明文件?807份造假的環評文件能否作為情節嚴重的兜底條款認定……”圍繞這些方面的問題,洪智勇在講授中逐一作出分析。

這堂課令湖南省永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蔣镕翔印象深刻。“環評是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道‘關口’,然而,當前環評文件弄虛作假問題仍時有發生。錦華環評造假案的宣判,再次給一些不法者敲響了警鐘。通過這堂課的學習,我也充分認識到了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必要性,我們要持續保持對環評違法行為的嚴懲態勢。”

細致解讀,貼合實踐

采訪中,多位學員均提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應用研究處處長吳嶠濱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所作的解讀,令他們對辦理該類案件有了更為系統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將污染環境罪第二檔刑罰由‘后果特別嚴重’修改為‘情節嚴重’,強化可操作性;增設第三檔刑罰,明確列舉部分嚴重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劃出不得觸碰的高壓線。”在講授中,吳嶠濱重點圍繞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修改完善,詳細闡釋修法目的和具體內容,并對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第三方機構造假專業性強、隱蔽性高,基層執法隊伍在查處相關問題時,往往面臨“發現問題難、固定證據難、案件辦理難”等問題。此次培訓中,一節由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四級調研員林曦講授的課程——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組織和檢查要點解析,令學員們感到很“解渴”。

“未經檢驗檢測的,偽造原始數據,減少應檢項目,調換樣品……”在授課時,林曦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造假常見違法類型逐一進行列舉,并對環境監測造假行為檢查要點進行了深入解讀,包括無資質或超資質檢測,偽造監測數據,檢測設備未按規范開展校準,檢測費用不合理等。

在為期3天的培訓中,來自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的業務專家和辦案骨干作了7場專題授課,內容囊括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程序要求、證據審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如何深入推進等。

于培訓交流中產生思想碰撞,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三級主任科員潘詩卉深刻感受到了三部門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異同之處。“不同之處在于,公安機關辦案骨干在案件調查取證技巧等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們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學習借鑒。檢察機關業務專家的細致解讀與講授讓我們對打擊環境犯罪的方向有了更深的理解,生態環境部門業務專家的專題講授拓寬了我們的工作思路。相同之處在于,三部門協同推進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以不同之‘利劍’形成打擊之合力,共同破解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偵辦難題。”

熱烈探討,建言獻策

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量變走向質變的關鍵一環。今年2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將“全面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列入2023年重點工作。

此次培訓也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這類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作為重要內容。那么,與以往相比,培訓在形式上有哪些不同?“這次培訓特別設置了兩節專題討論課程,組織三部門學員圍繞行刑銜接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進行分組、分片區討論。”最高檢第一檢察廳主辦檢察官勞娃表示。

在分組、分片區討論中,學員們針對辦理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湖北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黃華婕比較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她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制度是好的,但是在賬戶管理、繳納金額、賠償金使用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還有學員關注“行刑銜接運行不暢”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行刑銜接信息不暢、共享不及時、案件線索移送機制不健全、反向銜接不暢通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四川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陳龍表示。

湖南省森林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吳曉剛較為關注鑒定檢測方面的問題。“我國權威鑒定機構數量不少,但位置分布不均,大部分縣區公安機關只能將材料送檢,導致鑒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污染環境案件的司法鑒定大多需要經過實地勘測取樣等多重程序,甚至需要跨區域轉移先進設備進行工作,從而存在鑒定周期長、費用高等問題。”吳曉剛說。

浙江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陳陽則更為關注取證方面的問題,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環境資源類犯罪屬于行政犯,這類案件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首次取證尤為關鍵。但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在辦案要求、程序設置及證據標準上有所差異,容易造成證據滅失、出現瑕疵、失去效力等情形,這就需要在行刑銜接工作中引起重視。”

記者注意到,在分片區討論中,一些學員提出的建議獲得了其他學員的一致認同。比如,建議三部門統一證據標準;建立專家庫,在各省有疑難復雜案件時可以抽調專家指導辦案;設立直屬的鑒定機構,統一收費標準等。

回到工作崗位后,天津市公安局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總隊二級警長王以智不斷復盤在開展打擊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的方式方法,很快找到了工作的“發力點”。“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會同天津市檢察院、市生態環境局共同制定環境違法犯罪重點案件聯合掛牌督辦工作機制。”王以智說,這項工作已進入最后的征求意見階段。

(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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