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能不能規定精神賠償
因為工傷保險賠償與精神損失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和結構不一樣,對安全事故損失賠償案子不可以認為精神損失賠償金,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有對應的工傷保險賠償。
精神賠償就是指普通合伙人以其人身權利遭到侵害,使之人格權益和真實身份權益受到侵害或遭到心理創傷,受害者本人及逝者直系親屬規定侵害人根據資產賠付等方式進行救助保護的法律規章制度。精神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資產承擔責任,具備彌補、慰藉、處罰的功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體驗下列工資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等級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發傷殘津貼,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單位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準,交納基本上醫保費。
之上就以上就是我對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大伙兒必要時進一步了解法律法規相關的知識,歡迎進入開展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