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的會計處理探討

日期:2019-05-31 07:33:4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的會計處理探討

有網友咨詢:我們單位因事邀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一起出差,對方的差旅費是否可以在本單位報銷?


我們且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為版本進行分析探討: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這里雖沒有明確是否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但我們通常理解的僅指本單位。


出差前必須履行出差審批手續,即出差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哪個單位人員出差由哪個單位的領導批準,如果是借用、掛職等非本單位在編人員也是一樣,在哪里工作就由哪里批準,相應的工作性開支也自然要由服務的工作單位承擔,這一點我們要明確。


《辦法》明確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這句話的意思指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就不能變著法子轉嫁給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承擔伙食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用,因為你回去可以報銷的。如果出差期間接待單位提供了交通工具或工作餐,還應向提供單位繳納費用并取得收款憑證,安排住宿的話理應由個人據實結算并取得報銷票據。


01

群友咨詢案例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是因下屬單位的工作而受邀出差,從常規理解,誰邀請誰出錢,其差旅費在邀請單位報銷似乎也合乎情理,當然前提是需要主管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其出差,這樣也就是主管部門同意其工作人員出差協助工作,建議其所發生的差旅費回原單位報銷為妥,如果對方單位實在不愿意承擔,而確實又有必要邀請,那也只能由下屬單位如實在差旅費中報銷了,在報銷時應加以事項說明為好,以防時間長了審計若詢問一時半會答非所問。


02

委托給律師、會計事務所等辦理單位的法律或會計服務時,根據協議除向外包方支付服務費外,可能還要承擔其人員在工作中發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費等。從費用實質來說,差旅費用應屬于外包方的工作成本,本應由其承擔,盡管羊毛出羊身上,最終費用還是轉嫁給購買方。如果由購買方承擔,對外包方而言是抵減了應稅收入,從而減少了稅負成本,確有逃稅的意圖。在實踐中這種作法是廣泛存在的商業慣例,此類事務所更多會從規避稅費和管理費角度考慮,所以不太接受加價的作法。這類開支是有的由外包人員提供合法開支票據,有的是包干費用性質,有的可能所要求的標準比我們執行的相關差旅費標準還高,那么我們該如何處理為好呢?


如果作為差旅費報銷,與出差的公務性質相悖,何況他們并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如作為公務接待費處理,一是不具備接待的性質,二是在技術上也不好處理,且受“三公”經費預算限制,所以不建議。


小編認為從業務實質而言,外包人員所產生的差旅費開支其實是完成委托業務的必要成本,如果是費用包干有勞務報酬的性質,建議計入勞務費并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憑據報銷則直接計入“委托業務費”為宜。


03


政府統一安排一項工作任務,抽調各部門工作人員完成,比如招商引資、扶貧掛點、集中辦案等,下達給牽頭單位一筆工作經費,期間安排出差所發生相應差旅費用,這種情況下盡管他們并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我們仍應作為“差旅費”列支,無非是計入該工作經費的項目支出成本。


04

邀請和聘請異地專家、知名人士等參加培訓、講課、評審會、研討會、招聘會、大型活動等,如果約定由承辦單位負擔其往返交通費、食宿費,我們則根據培訓費、會議費管理辦法可以憑票據在相關“培訓費”、“會議費”經費中列支。


05

再比如有些地方招商引資,為吸引投資或促進項目落地,往往會邀請外地客商項目洽談、考察、簽約之類的,可能也會熱情的提供吃住行三包,小編認為其具備公務接待性質了,計入“公務接待費”比較合適,可以邀請函替代公函。

小編暫且列舉以上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的情形,也許會計處理考慮的不夠周全,希望大家批評指正,如還有其他情形,大家可以留言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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