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員的出差補助每月隨同工資一起發放,導致沒法享受免征個稅優惠!
大家都知道:差旅補助免征個稅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提 醒
1.以差旅補助的名義向員工發放的各項補貼,特別是有的公司出差補助每月隨同工資一起發放,這樣的出差補助沒法享受免征個稅優惠!
2. 按月固定時間發放、人人有份的大額差旅補助,屬于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 只有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才準予稅前扣除。
參 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什么樣的差旅補助才免征個稅
1. 有制度。
公司必須制定了差旅費報銷制度和標準,明確每天出差的差旅補助標準,超過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更不得免征個稅。
2. 有證據。
職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費等憑據和出差計錄為依據。
3. 有形式。
差旅補助應填寫出差補助報銷單,注明出差天數、每天補助標準,切記不要隨同工資發放或者單獨做表發放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