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暉電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本公司管理制度(2017年4月)

日期:2017-04-28 07:10: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等):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 


(二)公司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

個交易日內; 


(三)公司新任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

易日內; 


(四)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

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五)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

內;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記提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第九條 如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情形,對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格、附加

業績考核條件、設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續

時,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記申請將相關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

應當按照中深登記的規定合并為一個賬戶;在合并賬戶前,中深登記按規定對每個賬

戶分別做鎖定、解鎖等相關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深登記的要求,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

事務代表及其親屬的股份管理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果。



第三章 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則和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將其買賣計劃提前2個交易日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

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

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深交所各項規則的,或者可

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或電話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按承諾書鎖定期予以鎖定,并且鎖定期滿后的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

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直接及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

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當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1,000股時,可一次性

全部賣出,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條 在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中深登記以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上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為基數,按25%計算其本年度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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