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額度內股份將予以解鎖,其余股份予以鎖定。
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6個月后的12個月期滿,離任人員所持本公
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將全部解鎖。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后三年內,公司擬再次聘任其
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應提前5個交易日將聘任理由、上述
人員離任后買賣公司股票等情況書面報告深交所。當深交所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
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章 禁止買賣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
讓:
(一)公司股票掛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諾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應當
遵守《證券法》關于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
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
在下列期間不得進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
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
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證券事務代表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