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鉬業等17家公司獨董增持:合法也合規,但制度邊界亦待完善

日期:2022-12-07 11:14:3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截至12月6日洛陽鉬業總股本215.99億股,即,假設王友貴增持計劃完成上限,且洛陽鉬業股本未進行變動,其洛陽鉬業持股占比約為0.28%左右。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據以上情況和規定初步判斷,王友貴的持股數量與獨董身份并不相悖。

獨董增持所在公司并不鮮見

拋開增持數,王友貴的增持行動亦不違規。洛陽鉬業10月24日晚的公告曾解釋:“202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獨立董事王友貴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通知,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公司獨立董事王友貴先生將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增持公司H股社會公眾股份。”

上述公告同樣解釋了原因。該原因也是眾多其他公眾公司獨董采取增持行動的理由之一。比如,創業板上市公司金三江就曾在回復投資人提問時說,“獨立董事的增持目的系基于對公司股份內在價值的合理判斷和對未來發展的信心。”

事實上,獨董增持所在公司的情況本身并不罕見。最新在11月29日,金時科技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發布公告稱,“公司獨董鄭春燕以自有資金于2022年11月28日以集中競價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股,成交均價8.77元/股。”

有統計顯示,包括邁瑞醫療、牧原股份在內,今年先后有17位獨董完成對公司的增持。在美股市場,Coinbase等公司也曾發布獨立董事增持的公告。

客觀而言,包括中小股民的投資人在內,他們對獨董增持行動的超額關注,在預料之中。因為這些行動,尤其是行動的初始階段會影響到投資決策。

誠然,普適性的原因投資人都能猜測到——如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上市公司年報研究中心主任葉小杰所言:“獨董增持可能是為了向市場發出信號,表明公司質量較高,或者股價被低估。”

但業內人士認為,上市公司仍要做的兩點義務是:首先,及時披露信息,包括各階段的增持數、后續是否存在賣出情況等,當然也包括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動態信息的及時披露;其次,就是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盡可能解釋清增持的原因。

而投資人們,也可通過交易所或公司的官方網站了解動態信息,進行綜合研判。

獨董制度仍需完善“邊界”

投資人們和一些分析師擔心的另一個因素是:如何在增持行動與獨董的地位之間,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在保持獨立性的同時,如何在公司治理和決策端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種觀點支持獨董持股,“獨立董事個人的最優選擇雖然達不到社會最優,但可以達到考慮交易成本的次優境界,相較而言,持有股份的獨立董事,會更有動力行使監督權。”

不過,基于大股東提名等現狀,要給予上述擔心因素一個“滿意的答案”,這不是光“錘”個人或公司個例就能輕易解決的,而是牽涉到復雜的改革,客觀上也與公司的股東結構相關。

當年“門口的野蠻人”——“寶萬之爭”過程中,4位獨董之所以能發揮作用,與萬科分散的股權結構相關;但反向思考,如果大股東有“一錘定音”的能力,獨董發揮的作用大小尚未可知。

經濟學家華生在接受采訪時曾說,“獨董在海外上市公司是‘多數派’,在董事會中起主導作用。我們在引進中,國內上市公司獨董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少數派’和‘外人’,很難發揮作用。”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金融學教授田軒去年披露的數據顯示,從2001年開始,截至2021年11月24日,獨董一共進行了超7萬次董事投票表決,反對僅36次,同意率高達99.79%。

因此,要審視獨董的獨立性邊界,或要從深度的制度改革著手,完善制度邊界。

比如,有分析觀點稱,“外部監管永遠都是事后監管,無法從根本上防范違規行為的發生。如果獨立董事能和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形成組合拳,把事后監管變為事前防范,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保障。這就需要通過職業化的獨立董事團隊,深入參與每一個董事會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征集中小投資者的投票權,發揮引領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的作用,從而確保公司治理規范和內控有效。”

今年4月,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上市公司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意見已經指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要靠法治“硬手段”,推動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相關方權責關系,促進形成規范、有效的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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