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夯實新發展格局制度基礎

日期:2022-12-07 11:14:3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涵蓋市場主體、制度規則、監管政策和基礎設施等內容,不僅是拓展市場邊界、保障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狀態,同時也是資源要素高效配置的過程。只有在全國統一大市場條件下,資源要素才能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上有更多選擇性,有選擇才會有比較、才會有競爭。在充分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作用下,資源要素才能被配置到效率更高、效益更大的部門、地區和市場主體,實現經濟運行整體效率的提升,以統一大市場集聚資源、推動增長、激勵創新、優化分工、促進競爭。

當前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面臨的堵點難點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統一市場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和明顯成效。截至2021年底,我國市場主體數量超過1.4億戶,國有企業數量已不足100萬戶,非公經濟市場主體的比重已超過90%,非公經濟對GDP的貢獻率已超過60%,對就業的貢獻超過80%。在價格形成上,從改革開放之初97%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政府決定,到目前97%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決定。可以說,中國持續推進改革的過程,同時也是市場對資源要素配置能力不斷提升的過程。

但客觀來看,在我國統一市場建設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甚至是“頑疾”,其中最突出的是依然存在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而且,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行為已逐步從保護本地資源和商品,轉向保護本地要素和服務;從保護本地企業,轉向保護本地市場;其手段和形式也更加隱蔽多樣,從見諸文件到“只可意會”,成為市場競爭和資源配置中的“潛規則”“暗物質”。具體表現在:

市場準入歧視依然存在。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一些地方在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業準入、采購招標等領域,在市場主體獲取土地、資金等要素時,仍然存在或明或暗的歧視或附加條件。

監管規則不統一不透明。在資質、納稅、準入、環保、質檢、衛生消防等方面,不同地區監管標準、執法依據和執法尺度差異較大,企業在跨區域經營中難以形成穩定預期,明顯增加企業全國拓展業務的制度成本。

借助地方法規和標準保護本地市場和企業。一些地方通過制定本地區法規、政策和標準,形成商品、服務和要素的市場壁壘,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形成干擾阻礙。例如近年來出現的水質、二手車、辣條之爭,其背后就是地方標準之爭。

通過“優惠政策”構筑非經濟性優勢。一些地方面向特定企業及投資者出臺財稅、土地、補貼等優惠政策,不僅造成攀比,而且影響區域協調發展,加劇了地區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對企業決策產生了干擾和扭曲。例如一些城市對中歐班列、航空貨運提供補貼,甚至對獲取補貼、利用本地物流設施提出排他性要求。

關鍵在于處理好三組關系、弱化“兩力”

整體來看,這些堵點難點問題只是表象,其背后都有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需處理好三組關系,弱化地方“兩力”。

所謂三組關系,一是“上下”關系,即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也包含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條塊”關系。當前,國家層面對地方干擾統一市場行為的有效制約不夠強,一些地方特別是基層存在只認地方規定的情況。同時,在涉及跨區域競爭、貿易和執法過程中,地方政府發揮重要職能。

二是“左右”關系,即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在頂層設計不夠完善、國家層面約束力不強條件下,地方保護就成為典型的“囚徒困境”。在地方博弈過程中,最終形成不管別人是否保護、我先保護的選擇結果。對于這種局面,依靠地方之間很難形成有長期約束力的結果和方案,必須要有更高層次的規范和協調。

三是“新舊”關系,即傳統經濟和新經濟之間的關系。傳統經濟和新經濟不僅是各自發展的關系,更存在相互融合、相互競爭的關系。如何對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進行有效監管,在監管內容、標準、手段和能力方面進行創新,構建適應新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市場規律的治理體系,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新課題和新難題。

解決統一市場堵點問題的總開關,是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但當前迫切要明確導致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根源,優先處理好“上下”關系和“左右”關系。

地方政府對于保護本地市場、企業及稅源,均有較強的動力和能力。經濟增速、投資和稅收等仍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政績考核指標,一些大城市公共服務、城市建設等支出壓力也日益沉重。地方政府干預微觀主體、配置要素資源的能力依然較強,在執法規則、標準、尺度等方面裁量權也比較大。要破解地方市場保護和市場分割問題,最理想的方案是同時弱化地方政府實施地方保護行為的動力和能力。最起碼要解決其中之一,特別是弱化其能力。但弱化“一力”,雖然可以取得一些效果,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可能會引發問題、加劇矛盾。

應以深入推進市場取向改革為根本動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改革開放是黨和人民大踏步趕上時代的重要法寶,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也是決定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一招。”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障礙,從根本上看都涉及深層次的體制機制障礙,必須依靠持續深入改革推進改革來破解,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夯實制度基礎。

首先,要堅持破立并舉,特別是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要突出先立后破。

一是強化中央層面對建設統一大市場的主導權和權威性。加強中央層面對各地各部門的協調,并在此框架下完善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投訴通道和爭議處理機制。在形成地方政府之間和企業主體評價機制基礎上,將其作為地方營商環境評價參考指標。

二是加快完善統一市場建設相關法規及標準體系。增強法規標準體系的約束力,對地方保護的形式作出明確界定,并制定處罰條款;加快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建議將基礎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增強企業標準功能。

三是著力推動體制機制改革。重點是弱化地方建立市場壁壘和市場保護的動力及能力。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優化央地稅收結構和分享比例,促進地方事權財權合理匹配;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將其占全部轉移支付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切實改進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穩定干部任免及調動周期,強化干部決策與經濟發展的激勵兼容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理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弱化各級政府對微觀經濟進行不當干預的能力。

其次,明確建設統一大市場的發力點和路徑。在推進要素市場體系全國統一市場建設上發力,推動經營性土地、勞動力、資金等要素市場實現自由有序流動和全國范圍配置;加快技術和數據等要素統一市場建設,探索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

在完善公平競爭規則上發力,強化相關部門反壟斷和公平競爭監管職能,全面清理廢除地方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在招標采購、招商引資等方面妨礙統一市場形成的規定;優化平臺企業治理,防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

在加快統一市場監管規則上發力,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執法標準規定;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避免多頭執法、重復監管和一事多罰;加快消除行政性壟斷,加快自然壟斷行業中可競爭業務的剝離,加快國有經濟改革步伐,優化業績考核、干部管理和有效激勵制度機制,加快實現從管資產為主轉向管資本為主。

第三,充分發揮現代技術和區域市場一體化的積極作用。利用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打破市場壁壘,為統一市場建設提供技術手段和新的動力;總結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區推進市場體系一體化發展的有益探索,特別是在基礎設施、要素市場、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有效做法,強化在統一要素市場、統一服務市場等領域的試點示范功能,并加快成熟經驗和創新制度向全國推廣。

最后,還要充分借鑒發達經濟體建設統一市場的經驗為我所用。從全球范圍來看,統一市場(或稱單一市場、內部市場)建設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與其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是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經濟整體競爭力的內在要求。從歷史上看,無論歐洲還是美國,也都曾出現過嚴重的市場保護和稅收壁壘等問題。統一市場建設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例如18世紀后期,美國生產和市場規模快速擴張,要求大量商品貿易跨越本州界限、向全國拓展,要求聯邦對州際貿易進行統一治理,以破除各州的關稅及妨礙州際貿易的各種壁壘。

在推進統一市場過程中,發達國家有一些有效做法和經驗可供我國借鑒。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條:一是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加盟國或州政府)關系,特別是加強中央對統一市場建設的主導權和權威性。例如美國運用聯邦憲法賦予權力,劃分聯邦和州政府之間的權限,增強聯邦政府對州政府的約束力;在建立歐盟以及申請加入歐盟時,需要成員國認同歐盟委員會的權威,遵守其法規指令,將制定統一市場規則和標準的權利賦予歐洲議會;成員國或申請國必須以歐盟法規指令為標準,統一調整修改本國法律法規,實現一致或不抵觸。

二是增強推進統一市場建設法治保障。美國和歐盟統一市場建設的立法和司法皆歸屬權力最高層。在美國,統一市場的立法機構是國會,聯邦憲法中“州際貿易條款”授權聯邦政府對州際貿易加以管理;在《州際貿易法案》和《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相關法律中,也賦予聯邦政府監管統一市場執行權,將司法解釋和最終裁決權賦予聯邦最高法院。在統一市場形成過程中,美國運用聯邦憲法的“州際貿易”條款和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通過大量判例,逐步界定和劃分聯邦和州之間在貿易管理上的權限,為其消除市場封鎖分割、地方保護、不公平交易,促進國內一體化市場建設奠定了法治基礎。在歐盟具有憲法意義的《羅馬條約》及其補充條款中,對單一市場做出明確規定,確定《完成內部市場》由歐盟委員會具體執行,司法解釋和最終裁決權歸屬歐盟法院。

三是形成有效的治理工具。歐盟形成了單一市場評估制度,由歐盟委員會單一市場司負責;并設計了指標體系、紅黃綠牌和計分板制度,對各成員國統一市場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動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在例行的歐盟部長級會議上公開。該結果與轉移支付掛鉤,使成員國實施本地保護的利益小于開放市場的利益。在公民或企業遇到與法令相悖的情況時,可以通過駐當地的歐盟委員會分支機構,或直接向歐盟委員會單一市場司求助,對協調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上訴到歐洲法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王青

責任編輯: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