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費用。街道(鄉鎮)通過醫療保障信息服務平臺查詢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醫療補助報銷情況和累計個人負擔符合醫療費用條件的人員信息情況,不再收取醫藥費用憑證。存在商業保險報銷的,需提供理賠單。不存在的本人應做出書面承諾。
3.公示
街道(鄉鎮)根據醫療費用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定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將結果在居(村)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并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街道(鄉鎮)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核定申請人家庭醫療費用、家庭經濟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重新提出意見。
4.上傳
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上傳至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街道(鄉鎮)在上傳后,應當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核定有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電子檔案。
三、及時兌現依申請醫療救助待遇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醫療補助保險報銷或商業保險賠付后,累計個人負擔部分給予救助,救助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發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救助比例為50%,最高救助限額為10萬元。
街道(鄉鎮)在醫療保障信息服務平臺上傳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信息后,由轄區醫保分中心參照墊付醫療費匯總轉財流程予以社會化發放至本人或代理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所需資金由醫療救助基金解決。對于因特殊原因,未實現發放的資金,參照墊付醫療費退票重付流程執行。
四、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各部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落實工作任務,嚴格把握工作流程,加強資金管理,做到標準統一、流程規范、保障到位,確保救助對象及時享受待遇。
(二)優化流程,公開公正。各部門應全面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核查情況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三)強化監管,落實責任。區級醫保、民政部門應會同轄區醫保分中心加強對街道(鄉鎮)工作指導,組織開展自查、抽查工作,保證救助工作合理規范,并做好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醫保局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19〕7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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