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制度落地 及時公正解決糾紛

日期:2023-01-04 11:14:0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沒有體育仲裁機構,體育糾紛就沒有獨立的第三方‘法官’。比如以往某單項體育協會的運動員受到了該協會的處罰,但運動員不服,也只能通過協會內部的仲裁委員會裁決,協會相當于又當‘被告’又當‘法官’,裁決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廣東省律協文化傳媒與體育法律專委副主任、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主任鄒耀明表示。

新《體育法》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外部體育仲裁制度,增設的“體育仲裁”章節,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現狀,對于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該章節雖然只有10項條文,但涵蓋了體育仲裁的獨立地位、體育仲裁范圍等基礎性內容,框架較為完整,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設立體育仲裁機構的另一個好處是,對于體育行業內部的一些處罰決定,若受罰者不執行的,當事人可將體育仲裁的裁決向法院申請執行,讓公正、公平的處罰結果得以落實。”鄒耀明說。

加強運動員權利保護

新修訂的《體育法》從體育競賽管理、運動員權利保障、職業體育規范與促進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競技體育條款。

華南師范大學體育科學學院副院長、教授宋亨國撰文指出,此次《體育法》修訂,對競技體育的法治化發展進行了總體設計。新《體育法》競技體育部分總共有14條,其中以“國家”作為法律主體推動實施的有11條,內容涵蓋競技體育和職業體育發展、體育運動學校建設、后備人才培養等核心內容。

運動員權利保障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新《體育法》規定對運動員實行科學、文明的訓練,維護運動員身心健康;依法保障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依法保障運動員選擇注冊與交流的權利;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升學方面給予優待;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此次《體育法》修改堅持了‘延續合理,改變不合理’的思路,對競技體育的內容進行了完善。競技體育不是完全推向市場,其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指導、引導和監管,要實現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宏俊評價道。

南方日報記者 彭博

策劃: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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