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讀史丨李宏齡的票號成敗論與近代中國公司制度的缺失

日期:2023-01-07 11:18:5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二是用人方式。山西票幫的伙友使用,全憑同行推薦。這種給予個人信譽的用人方法,難免摻雜個人私情及姻親故舊的干擾。“各碼頭分號,當此時局艱難,全仗人力經營,方可立足。……即如郭倍瑾在京住班兩次,前后四五年,辦事諸臻妥協,僅令在家貼寫,未免可惜。況京號舊人無多,不如令其來京幫辦一切,可期得力。老號另覓一貼寫之人,似尚不難。而京號似此得力之人,頗為難得。祈兄臺酌量調動。弟為號中公司起見,并非與郭另有親故。”他利用自己的名銜自主安排用人的信件還有多例,這與近代公司制的用人方法完全不同。用人如此,行事及業務的開展更受到個人見識和能力的限制。

《山西票商成敗記》[2]是李宏齡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至宣統元年(1909)的往來信件。他聯合在京師的祁縣、太谷、平遙三幫票號各分號經理,并以京師三幫票號的名義,倡議各票號共同入股,廣為招股,集成數百萬兩資本,創建“三晉匯業銀行”。由此形成兩組信件,一是寫給三幫票號總號及各埠票號的信件,共5件,構成本書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為序言)。一是漢口、營口、奉天、成都、重慶、廣州、太汾(太原府和汾州府)、西安、沙市、蘭州、濟南各地票號響應倡議的回信及勸導總號促成創辦銀行的信件,共11件(黃鑒暉校注本,第7件將太汾和西安合為1件),構成本書的第三部分。

02

金融生態變遷、銀行勢力坐大與票號的成敗

票號100多年的成敗興衰史,是中國金融史上長期熱議的話題。李宏齡作為服務票號并在其中擔任分號經理從業50余年的當事人,其體驗和認知自屬特殊。

? (一)票號的生存原則及改組銀行論

李宏齡《山西票商成敗記》的第一部分,是他寫的序言。在序言里,李宏齡詳細論述了票號的發展歷程和當時面臨的危難局面。

“溯我票商一業,創始於前清康熙、乾隆時代,每號資本不過數十萬金,而濫觴之水匯成江河。雖其間不無蹉跌,然上下一心,旋仆旋起。洎乎咸豐初年,籌餉例開,報捐者紛紛,大半歸票商承辦其事,而營業漸次擴張。嗣遭洪氏之變,南七省用兵籌餉,急如星火,而道路梗塞,轉運艱難,朝廷環顧各商,惟票商一業忠實可恃,於是軍餉丁糧,胥歸匯兌。同治以后,基礎愈固,規模愈宏,即邊陲之協款,內地之賑撫,皆資票行以為挹注。一紙之信符遙傳,百萬之巨款立集。及逢庚子內亂,天子西巡,大局岌岌,各商停滯。而票商之執券兌現者,上海、漢口、山西各處云合霧集,幸賴各埠同心應付裕如。至是之后,信用益彰,即洋行售貨,首推票商銀券最足取信,分莊遍于通國,名譽著于全球。”

然而,“同治以后,東西洋各銀行已漸次侵入,奪我利權”。他力主票號改革,建立新式銀行的計劃終于失敗。結果,辛亥革命給予票號最后一擊。

“未及三年,辛亥事起,商務破壞。迄壬子秩序粗定,除大清銀行按照改革成例付之清理外,其余各銀行均可恢復原狀,獨我西幫票商外欠則處處倒賬,欠外則人人提款,加以各省鈔票折收,勢益不支。見機最早者,惟蔚豐厚票莊,賴有郝君岳齋,毛君綏之,改組為蔚豐商業銀行,誠矯矯特出矣。此外,殷實票莊進取雖不足,退守尚有余,至號事空虛者,則并退守而不得,窮蹙之極,計無可施,夥友之逃散無論矣。”

李宏齡代表京幫票號發給祁縣、太谷和平遙總號及各埠票號的信件輯錄為5件。這里我們全文轉錄內容最全最具有代表性的第2件,署名時間戊申(光緒34年)三月二十三日(1908年4月23日)。

“敬啟者,我晉向以善賈馳名中外,匯業一項尤為晉商特色。近百年來各業凋零,而晉人生計未盡絕者,獨賴匯業撐拄其間。

乃自甲午、庚子以后,不惟倒欠累累,即官商各界生意亦日見蕭疏(索)。推原其故,固由于市面空虛,亦實以戶部及各省銀行次第成立奪我利權,而各國銀行復接踵而至,出全力以與我競爭。默計同行二十余家,其生意之減少已十之四五,存款之提取更十之六七也。即如戶部銀行所到之處,官款即全歸其匯兌,我行之向做交庫生意者,至此已成束手之勢。我行存款至多向不過四厘行息,而銀行則可得五六厘。放款者以彼利多,遂提我之款移于彼處。且彼挾國庫、藩庫之力,資財雄厚,有余則縮減利息散布市面,我欲不減不得也。不足則一口吸盡,利息頓長,我欲不增又不得也。彼實司操縱之權,我時時從人之后,其吃虧容有數乎?至于外國銀行漸將及于內地,所有商家貿易,官紳存款,必將盡為所奪。外人之素習商戰,更非我所能敵,試問我行尚有何事可做乎?此數年來之陳跡,亦以后事勢所必至,非晚等之過慮也。

近數年來勉強支持,冀有轉機之一日。乃今年度支部奏定銀行則例,凡有銀行性質者,必須呈本驗資注冊,如處處有銀行程度,仍須悉遵其規例方準開設,否則存款、匯兌皆不準做。原限三年實行,近聞有人奏準六個月后即照此辦理,試問我行果將一律閉歇乎?晚等焦?灼萬分,徬徨無措,連日會商,自非結成團體,自辦銀行,不足以資抵制,不足以保利權。

蓋開辦銀行,如押款、擔保等事,票號所不便為者,銀行皆照例為之,倒賬可無慮也;況既為銀行,如保護等事,票號所不能享之權利,銀行獨能享之,生意可發達也;兼之資本雄厚,人位眾多,自可多設分莊,即外洋各埠皆可逐漸分設,挽回利權,難以數計。以我晉商之信用,票號之殷實,不難為中國第一商業。且權在票號操縱,仍可自如,人皆晉人,生計可保不絕,又何樂而不為哉!或慮出資后,設有虧折,將何以處?不知銀行可定為有限公司,即使折閱殆盡,不過其已出之資,不能再認賠累也。平時多積公積,即防虧折。又慮無人可用?不知銀行為票號公開,每家不過酌撥數人,已自敷用,無庸再事搜羅也。又慮界限不清、生意難做?不知公開銀行,正如我晉之開小號,字號作東,另立賬簿,另占地方,獲利之后,按股勻分,絕不慮其混淆也。或問開銀行后即可保票號不廢乎?不知正以票號不能久存,故立銀行以補救之,縱使票號盡廢,有銀行尚可延一線生機,否則同歸于盡而已。”?

在這件信函后面還列出了當地票號會議形成的創辦銀行的辦法。?每家各出資本三五萬兩,作為有限公司。集股本500萬兩,每股100兩,每月4厘行息,除同幫入資本外,創立“晉省匯業銀行”。

信函全面論述了票號面臨的內外銀行壓力、官方管理新規的約束,銀行組織在權利和采用有限公司在責任上的優勢。具體而言,所述票號問題的癥結如下。

1.國內銀行的競爭和壓力。國內外銀行的壓力,來自甲午戰爭和八國聯軍侵華之后。在國內,包括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成立后建立的各省銀行和1904年成立的戶部銀行。國內銀行的壓力,體現在業務的侵奪和價格競爭,導致20多家票號,生意減少十分之四五,存款提取十分之六七。在業務的侵奪上,奪走原屬票號的利權。戶部銀行壟斷官款匯兌,原來票號經營的官款匯兌“成束手之勢”。在價格競爭上,票號“存款至多向不過四厘行息,而銀行則可得五六厘”,而且借助國家財政金庫和省級財政金庫的財力,銀行利用價格優勢侵蝕存貸市場。票號的處境從屬被動,“彼實司操縱之權,我時時從人之后”,這樣,在經營業績上票號只有吃虧受損。

2.外國銀行的壓力。外國銀行由于不平等條約和門戶開放,不斷向國內滲透,“所有商家貿易,官紳存款,必將盡為所奪。”外國銀行具有優良的人才積累和管理經驗,“素習商戰”,將逼迫票號無事可做。

3.官方管理新規的約束。光緒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頒布《銀行通行則例》15條,這是中國第一部銀行法。其中第12、13條影響票號的生存和發展。如第12條規定,“以前各處商設票莊、銀號、錢莊等各項貿易,凡有銀行性質,即宜遵守此項則例。其遵例注冊者,度支部即優加保護;其未注冊者,統限三年均應一體注冊。倘限滿未注冊者,不得再行經理匯兌存放一切官款。”

管理新規的出臺,直接關乎票商的生存。李宏齡認為,票號唯一的出路,便是改組合力興辦銀行。開辦銀行的兩大優勢,第一,開辦銀行后,可突破原來票號的限制,“押款、擔保等事”都可在銀行的體制下開展,可以獨享“保護等事”,獲得票號沒有的利權。開辦銀行,動員社會資本,增強人力資源,“資本雄厚,人位眾多”,可以壯大銀行實力,多?開分行,擴大市場,獲得更大的市場控制力和利潤。第二,銀行以有限公司形式建立,可以鎖定各票號出資者的責任,可能的損失有限。利潤可以按照股份公司的原則,“按股勻分”。至于組建銀行之后,是否“即可保票號不廢乎”,李宏齡的回答是,“不知正以票號不能久存,故立銀行以補救之,縱使票號盡廢,有銀行尚可延一線生機,否則同歸于盡而已。”在當時阻力尚大的情形下,他還只能以票號和銀行并存,以組建銀行補充票號之不足。但是,事實上,在他的觀念里,票號蛻變為銀行是票號唯一的新生更新之路。

李宏齡代表京都票號發出倡議設立銀行的其他各件信函,還以1907年的營口倒賬風潮、1908年的漢口倒賬風潮給票號帶來的損失,提出組建銀行的緊迫性。

關于銀行與票號的顯著區別,以及它給票號帶來的生存壓力,在各埠票號分號的回信一組文件里,有更加生動的描述。最為突出的有兩點,一是最后貸款人的缺失,給票號帶來風險。一是銀行發行鈔票形成的壓力。在第二件回信中,營口祁太平票號公具(署名日期己酉[1909]正月二十二日)的文檔稱:

“我晉匯業一事,歷有年矣。其信行之著于中外,獲利之獨冠各業,故外洋亦稱晉人為善賈,我等亦自恃為鞏固金湯,外人所不能侵奪也。豈知時事變遷,非人所及。近年來各省銀行林立,所做者皆我行之生意,所奪者皆我行之利權,我行已受其影響。……甚至鈔票通行,到處皆周,匯銀者亦無須匯矣,夾帶鈔票即能辦事,何必又出匯費乎!今鈔票雖未大行,我行之匯款已減,若遲一二年鈔票通行于天下,則我行之匯款絕絕,則何所覓利乎?

……三十三年冬營口倒賬之事,則銀行更不可不立也。如大清銀行則收其十足而有余,我幫則收其半而不足。何彼此之懸殊也?實我幫之力不逮也。使彼時設有銀行為之首當,不至受其恫嚇,讓其優先。若銀行既開,不特見晉人之富,亦足助晉人之精神。再四思維,則銀行之事,實有不能不設者。”

銀行券即鈔票的發行是近代銀行的重要業務,這是傳統金融機構轉換為銀行的重要標志。自1815年英格蘭銀行逐漸轉換為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和國家銀行的職能也逐步確立起來。票號缺失鈔票發行業務,眼看著銀行攫取利益。在金融出現動蕩之際,沒有大清銀行一樣的官方力量充當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和監督保障,票號便處于十分不利的處境之中。

漢口票號寄給祁太平票號總部的公函(署名日期己酉[1909]新正二十六日)主張,組建銀行具有三大好處。

“夫銀行之設,豈易言哉。我晉風向稱泥古,瞻前者有人,顧后者有人,而恐股難結(集)兼慮后害者亦莫不有人。豈知通力不難合作,眾志即可成城。以晉省而設立銀行,真有不待外求而自得者矣。晚等爰集合幫商議,居然眾論僉同。況銀行一設,顯有三善,歷為臺等詳呈之:

漢地銀行十數余家,鈔票普通者戶部、匯豐,官錢局數家而已。我幫信孚中外歷有年所,銀行設而鈔票一出,其數應不在該等之下,長年僅以七厘行息,所獲甚屬不菲。非敢云憑空取利,僅可謂本大利長,此銀行可設之一善也。

再以放賬而論,我幫之耳目雖靈,究竟有不周之處。而銀行有押款之例,其策可稱萬?金,值億者僅押數萬,值萬者只押幾千,倘有意外之變,公本可保不失。有備無患之舉,實我幫所不及,此設立銀行之二善也。

晉省銀行一設,堪為銀行中之巨擘,利權不至外泄,存款亦易招徠。幸而票行不廢,銀(行)、票行即可共得其美利,不幸票行失業,尚有銀行一線生機,無票行之害,有銀行之益。固晉省之基,保利權之實,此銀行不得不設之三善也。”

這里明確提出組建銀行之后,由于發行鈔票、抵押貸款新業務的創新拓展,在組織機構和組織行為上對票號的替代,是票號升華再生的唯一出路。

銀行勢力坐大的金融生態給予票號各分號的影響,在回信一組信函中,有普遍的陳述,下面僅舉三例說明。

1.奉天票號同幫在署名日期己酉(1909)正月二十五日的回信中稱:

“即就東省言之,先是我晉人業商于是者,日新富有,不一而足。迨庚子以后,市面之銀錢不敷周轉,財源之來路漸漸艱澀,而日俄有鑒于斯,俄曰‘羌帖’,日曰‘手票’,以及橫濱等票散布于三省,漸及關內,幾于無地無人不信用,以故各行匯款匯水稍有增添,即攜帶各票而往。嗣后官銀號,大清銀行次第設立,而以銀洋,各鈔周于市面,以抵制之,雖未能與日、俄之票齊驅并駕,則享其利益究難屈計。每遇官商各款,尤與我幫極力競爭,于是我幫不但息利盡失其權,即匯水亦數數不可多得矣!至若倒欠出,而無論各號之多寡,先盡該等之款悉數清償,則公家歧視我幫已屬顯見。此刻東省一莊,情同雞肋。東省如此,他省已可概見。……銀行之立,蓋我晉人命脈之所系,急宜籌辦,而不容稍緩者耳。”

這里明確指出,由于內外銀行的壓力,當地票號不但“息利”盡失,就是“匯水”亦不可多得。特別是出現“倒欠”違約的危機時刻,無論各號之多寡,先盡內外銀行之款悉數清償,官方的歧視對待,讓票號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2.重慶祁、平票幫給祁平太各總號(署名日期宣統元年[1909]二月初十日)的回信中稱:

“敬啟者,溯自我匯兌一業,前輩創辦數十年于茲,法良意美,令名達于五洲,信義著于四海,實為我山西人獨創之業。后人當能謹守勿衰,而食前輩之余蔭,正未有艾。孰料時勢變遷,月異而歲不同。近年來,各幫生意清淡,獲利不易,以致到處市面空虛,周轉欠靈。故將我匯兌一業,影響所及,日見艱難,利息漸覺微末,且一不慎,即被倒塌。此等景況,原非一處,各處皆然,正令人有進退維谷之慨也。不意自庚子之后,度支部及各直省銀行次第設立,而各國銀行亦復接踵而來,與我競爭,奪我利權,加之各省庫款被其一網打盡,更使我束手無策。我幫人心渙散,勢力微薄,豈能與國家抗衡。……

弟等在外目睹情形,今之世道,非合全力設立銀行,庶不足立于今之商場。即如重慶一隅,大清銀行未設以前,無論生意多寡,利息大小,辭受取與,我幫頗有其權。自去年該行設莊以來,凡于生意果無化算:我幫意在鼓舞漲價,伊反下價貪做,稍不留意,即使我無所措手。揣其大概,所憑者權力廣大,資財雄厚,一往無前,靡所顧慮。現在時勢,優勝劣敗,有權力無道理,所以我幫銀行萬不可不辦也。”

面對“權力廣大,資財雄厚”的新式近代商業銀行,不能與之抗衡。面對國家銀行,票號無力“與國家抗衡”。時勢發生了變化,在大清銀行這種國家銀行的壓力下,票號已?處于絕境。

3.成都票幫的困境,在它寄給平遙總號署名日期己酉二月初九日的信函中稱:

“今大清銀行在本國各省設立,明奪我幫之利。長沙、江西全被官家奪盡。成都如有會款十分,大清銀行奪去五分,我幫十三家分會五分,交通銀行再來,我幫真有不能立腳之勢。”

在此基礎上,成都票幫還提出了招股組建銀行的具體設想。他們建議:

“……以成都同仁意見,招股開銀行,逼不可待之事。若入外股,露顯我幫財力有限,且集股不易。如招洋股,更多窒礙。不入官股,遇事不能認真保護。莫若我平、祁、谷、省四處票號,每號合資本至少五萬,多則多多益善,請商部入五十萬,總理請入二十萬,同鄉官長、各號東夥并山西各財東,共集成五百萬。各莊票號代招集股,凡我山西官商均愿入股。股招過半數,照章開肆。開設無限山西銀行,先設京、津、廣東、上[海]、漢[口]、汴[開封],?晉等處,每處驗本七八十萬,倍出銀洋鈔票,代收存款,出放拆息、押款,不放遠期,時常現存有五六十萬。如生意茂盛,推廣百萬可望。街市倘遇大緊掣肘,我幫有此百萬現銀,可不受滯,事易舉,利有準。再定章程,聲明十年,眾東每年只按五厘取息,不準開支紅利,公積積至五百萬,連本足千萬以外,再為開支。各莊人位,由總理向各號調用,每號調用三人足矣。總理指調之人,各號不得推諉,人力、辛金仍歸各號,行中只出花紅,系先顧公而后顧私之意。行中一切章程,均照外國章程。即如洋人禮拜休息,非令人休息,是令銀休息。各埠存款百千萬億,其中取利可觀。種種藏有深意,筆難盡述。山西如不開設銀行,后來窮窘甚于昔年歲饑。”

在招股問題上,特別重視官股的加入,意在獲得官方的庇護。在民間股份的吸納上,只限于山西官商股份,意在排除外省進入,保持票號原有的支配人山西地域限制。

在山西票號改革的銀行取向上,李宏齡倡導銀行的上述來往信函文書,作為其任職期間的工作文檔,是就當時情勢做出的策略應對,絕非1917年編印出書時的事后“臆想”。

(二)梁啟超的票號“二元對立論”及今人的解讀

那么李宏齡作為局內人的票號銀行改制論,是否合理呢?我們來看后人的評論,并輔以學理的解讀。

1912年10月30日北京大德玉等22家票莊聯合在德昌飯店開會歡迎梁啟超,梁啟超在歡迎會的演說中,透徹地分析了山西票號面對改革猶疑不決的根由。他特別地將意大利自由都府的錢商與票號比較,認為兩者在四個方面具有相同點。一是業務主要都為存款和匯款,以官場存款為主。二是意大利錢商的匯兌,因各國幣制不同從中漁利,“吾票號因各地平色不同,故能從匯兌中有所取盈。”兩者業務相似。第三,無論意大利錢商,還是山西票號都謹慎出票。第四,票號產生于明末清初(顯然有誤),南意大利錢商萌芽三百年前者,時代相等。然而,各自后續的發展卻迥然有別。

“南意與英之金錢商,惟能日漸發達,日加改良,乃為商業之中樞,執金融之牛耳。吾國之票號,其發生之早,與彼相類。然但知保守,不知擴充,故今日不特不能保持中國之利益,且日為外人所壓迫,即有力求擴充者,亦不過于國內多設多少支店,其營業范圍較他人略廣而已。于國家金融何涉?于世界金融復何涉?故鄙人之意以為票號諸君,雖能盡對于祖?先之責任,而對于子孫之責任,則尚有所未盡也”。

對于票商當時面臨的壓力和前途,他明確地指出:

“吾國昔日無所謂金庫者,凡官家所收租稅,悉存殷實之商號,以負保管之責,得十一之利,此固理之當然。然為官者往往利用金庫之不備,從中取利,而為商者,從旁分其余潤。諸君當知金庫之不備,乃昔日財政上舞弊之大因,今后不力改革,又何貴于有此民國?金庫之改革,諸君為國家而犧牲其利益,吾知必無反對。然改革以后,則諸君獲利之途,又少其一,所謂危懼者,此其一也。昔日以幣制之不統一,乃能利用地理時間之差,而于匯兌上得種種利益。然不統一之故,在票商所獲之利固不少,而一般國民一般商業所受損則甚大。以國民經濟世界金融論之,吾國萬無可以蹈常習故之理。然一變而后,則諸君所恃以獲利者,又缺其一,所謂畏懼者,此其二也。近三十年,吾國受世界經濟之壓迫,情見勢絀,為內外所共見。以最近銀行團之情形論之,外國銀行執吾國金融界之牛耳,制吾之生死,諸君當能知之,無俟贅述。夫各國無一國不有中央銀行,夫吾國有中央銀行,是否能敵外人,暫置不論。然今日之外國銀行,實已入吾堂奧而占我中央銀行之地位也,此尤國民經濟界之危懼,而諸君之營票號,雖有巨資,何以堪此?則尤危懼中之危懼,而票號諸君所當注意者也。”[3]

梁啟超在演說中,以西方新式金融機構銀行與票號進行比較,對票號癥結的分析切中肯綮,擊中要害。票號的弱點有三,第一是失去代理清朝官方國庫資金(官款)繁盛期的財源。第二是票號的匯水收入更多地來源于貨幣的不統一,隨著貨幣制度的改進和統一貨幣的到來,票號必然失去其先天的業務優勢。第三,真正中央銀行的缺失和外商銀行的侵蝕,必然削除票號原有的利途。有趣的是,邀請梁啟超演講的領頭票號即大德玉票號,在當年便歇業了。

實際上,梁啟超的演講,以他個人的學識和經驗,佐證了較他為早的李宏齡工作文檔提出的票號衰敗論及組建銀行論的合理性。新近有人論及梁啟超的票號論,認為他“1912年第一次把‘總體性資本邏輯’加入有關票號的敘事,并炮制出中國家族式銀行公司與西式金融機構之間的二元對立。”并指出“李宏齡在1917年自費出版的兩本書不僅進一步加強了梁啟超式的現代主義話語,也像梁氏那樣,炮制出一對既新且持久的二元對立,即以通商口岸為基地的具有企業家精神的票號經理與深居內陸保守的票號家族和所有者之間的對立。”[4]我們知道,1917年印行的《山西票商成敗記》,除了序言可以認為寫于1917年以外,其他文檔均屬1908-1909年任職時的工作文檔,屬于當時情景下的適時應對。既然承認李宏齡的兩本書是“目前僅見的票號親歷者為世人留下的敘述”,又稱是1917年炮制的“李宏齡的臆造”,持論者似乎未曾認真檢讀文獻,出現“時序錯誤”。至于將票號的成敗標準,定位為票商的從業人員拋棄票商,任其消亡,而轉行從事實業或其他行業以謀求家庭自身利益,這種邏輯與我們通常討論的傳統金融機構近代轉型的意旨完全背離,違反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日本學者有效地探討了近代日本新式經濟及金融組織的傳統淵源,傳統金融組織的成功在于適應新形勢的近代轉換。即使西方的銀行淵源,在英格蘭銀行股份制路徑之外,亦如梁啟超所言,來自傳統錢商的近代改造和蛻變。只有適應新形勢的制度與組織的變遷,經濟發展才能獲得不斷的激勵和支撐[5]。?

關于票號的研究文獻十分豐富,韓國梨花女子大學鄭惠仲教授在濱下武志教授指導下完成的博士論文,利用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票號原始文檔,對票號特別是日升昌票號進行了微觀的細膩解讀[6]。目前國內多個機構正輯錄大量的原始文檔,就不同的主題從不同的視角進行探討,可望有新的可喜創獲。從長時段來看,山西票號確實支持了中國明清時期傳統中國式“商業革命”,有一系列過往所無的制度創新[7]。但是,在體制意義,它僅僅服務于傳統社會的經濟活動,盡管規模和形式有所變化。而從李宏齡“銀行與票號興替”的視角,就票號的退場進行翔實的數據解讀和因果分析,有周建波及其合作者的近期研究可資參考[8]。

03

有限責任制的奧秘與票號公司化的缺失

人們對于票號成敗的分析多維立體,各自選擇不同的層面。但多屬就事論事,僅就票號的業務創新而言,倘若只是與傳統中國既有的金融活動比較,它有轉賬結算、票據貼現、旅行支票、軋差清算、貨幣交易市場,密押之類金融業務創新。但是,在近代西方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銀行面前,最終走入絕境。所以,票號命運給我們的最大啟示,并非在于具體金融業態的差異,而在于組織機制和治理模式改進的缺失。這直接關乎票號的決策,囿于家族治理的窠臼,沒有任何人和思想的解放,就不可能科學決策,將票號改制為有限股份公司,讓票號獲得新生。

(一)有限責任的奧秘

關于有限責任制度的意義及魅力,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戴維·莫斯教授進行了透徹明晰的解讀[9]。有限責任的采用意味著在損失的嚴重性和可能性之間的一個權衡:降低了股東損失的嚴重性,提升了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盡管一個增加了的損失機會被轉移到了債權人那里,但是債權人的最大可能損失仍然是不變的—他的貸出數額—無論在一個有限或無限責任的制度下。與之相對,無限責任的股東總是要承受失去他擁有的一切。這一權衡的效果是積極的,股東獲得的好處超過了給債權人帶來的成本。有限責任的奧秘,微觀經濟學和行為經濟學的理論做了如下解釋。

1.財富的邊際效用遞減。從贏得1億美元中獲得的快樂將小于100次贏得100萬美元的快樂。反過來說一次性失去1億美元感到的痛苦將大于100次失去100萬美元。特別是當這種特別大的損失將徹底使一個人一無所有時,嚴重性會得到進一步的高估。因此股東從他們最大可能損失限額(即“傾家蕩產”)的陡然下降中獲得的快樂,遠超過債權人從一個更大的有限損失的可能性的增加中失去的快樂。

對于增加的損失可能性,債權人將以更高利率的形式要求補償,但大多數股東會為他們最大可能損失的突然減少而高興,可能會更具熱情地投資,即使利率高企。但是,非志愿債權人(諸如銀行的存款者)沒有辦法為有限責任強加在他們身上所增加的風險獲取補償。

2.彩票效應(非線性偏好)。行為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面對小概率的大收益時,人們表現出風險偏好的特征。有限責任股份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其有限的損失和無限的收益組合產生出一個“彩票”,并且這一“彩票”會被認為有正的預期回報。

?在18世紀和19世紀早期的美國,彩票和有限責任同時用來動員資本和籌集資金。在許多州,有限責任法從經濟角度被采用,正是與彩票從道德角度被取消大約在同一時間。凱恩斯發現,在早期制造業和其他更小規模的企業投資,“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彩票”,主要緣于當時沒有測算未來收益的精確方法。

3.確定性效應。行為經濟學的前景理論表明,(確定性效應)在確定性的結果和可能性的結果中,人們會對確定性的結果賦予一個高于真實概率的主觀概率,而對可能性的結果賦予一個低于真實概率的主觀概率。有限責任下股東的最大可能損失是確定的,消除了股東個人破產的可能性,即股東肯定不會破產。可見,有限責任對股東的意義之大。

4.有限責任法解決了逆向選擇。在有限責任法律體系下,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通過提供個人財產擔保,以退出有限責任保護。例如銀行經常拒絕給規模小、未上市的公司貸款,除非公司股東提供個人財產擔保。

在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不必懷疑公司股東要求有限責任,而是必須懷疑公司股東通過提供個人財產擔保而拒絕退出有限責任保護。

5.有限責任法解決了認知問題。在行為分析的框架效應下,以不同種方式呈現的同一種結果,人們的選擇不同。債權人將會更加擔憂無限責任制的法律體制下請求有限責任的公司,而不擔憂在一個有限責任制下不愿接受無限責任的一家公司。盡管從結果上看這家公司都承擔了有限責任。

然而,必須通過政府介入來確立有限責任。因為,第一,非自愿債權人會當然地阻礙民間的有限責任制。非自愿債權人的存在是突然的和不可預期的,常常由于某種事故所致。因此,一家公司與非自愿債權人提前訂立合同是完全不可能的。私人協商上的限制只能擴展到自愿債權人,而有限責任法給股東全面的保護。第二,交易成本的限制。所有圍繞著公司的不同債權人都需要建立不同的有限責任合同,而有限責任法制定的標準會極大地降低這一成本。第三,在無限責任的法律體系下,債權人將十分懷疑利用合同尋求限定責任的公司經營者(逆向選擇)。請求契約式有限責任的行動,正是對公司的債權人發出了信號,某種麻煩正在來臨。

有限責任這個絕佳的制度發明,正是基于上述機理和政府的介入得以發揮其功能。

(二)票號的家族治理和近代中國公司制的缺失

正是有限責任的有無,決定了中西經濟與金融的分流。關于票號的治理機制,學者利用激勵理論和歷史比較制度分析理論,在與徽商的比較中進行了論述,指出開辦票號的晉商,是以“以地緣關系為基礎,整體上放棄了在宗族內部選拔經商人才,遵循避親舉鄉原則選擇同鄉出任經理和伙計,利用正式的號規約束、用接近現代意義的獎金和股俸制度激勵商幫成員。”與以血緣和宗族關系為基礎的徽商形成自身耦合的治理機制不同,都很好地支持了各自商幫的發展,似乎是有效的傳統治理[10]。然而,無論徽商和晉商,到了清朝末年均已失去明清王朝紅頂商人時代的輝煌。特別是晉商開辦的票號,“我幫人心渙散,團結難結,各總號既囿于見聞,復墨守成法”,失去了制度創新改組銀行的機會。

票號拒絕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制銀行的選擇,與近代中國的整體制度環境和公司制發展?的滯緩有關。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威廉·柯比(William?Kirby,柯偉林)探討了1904年-1995年5部中國證券法的特色,提出了“柯比謎團(Kirby’s?Puzzle)”[11]。他指出,有限責任制度這一現代資本主義的關鍵經濟制度,似乎不易在中國的土壤上生根。就1949年以前的情形而言,主要原因是歷次政權的巧取豪奪讓工商界人士恐懼。西方股份制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以自由市場和非人際關系的法律主導的企業文化為依托,不斷擴大規模創造商業財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股份制發展的特殊背景和上市公司的結構表明,以國有企業上市為主要成分的股份公司,將資金籌集放在首位。在證券法規的制定和建設上,也表現出來“重融資、輕治理”的情況。

在李宏齡倡議以股份公司組建銀行時,股份公司尚處于幼稚階段[12],其服務的蔚豐厚票號總號首腦毛宏瀚強烈反對票號合并重組銀行,其他山西票號各總號負責人也“蹈常習故”(梁啟超語)。這樣,李宏齡邀約經營三晉源等幾家票號的渠本翹(字楚南)主持組建銀行的計劃化為泡影,票號便喪失了改組再生的可能性。今天我們重溫歷史,不僅為票號的歇業退場扼腕,也給今天的公司治理提供警醒!?

注釋:

[1](清)李宏齡著:《同舟忠告》,見李燧、李宏齡著,黃鑒暉校注:《晉游日記·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敗記》,山西經濟出版社,2003年,第94-174頁。

[2](清)李宏齡著:《山西票商成敗記》,見李燧、李宏齡著,黃鑒暉校注:《晉游日記·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敗記》,第175-223頁。

[3]湯志均、湯仁澤編:《蒞山西票商歡迎會演說詞》(1912年10月30日),《梁啟超全集》(第15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8-49頁。

[4]王路曼著:《中國內陸資本主義與山西票號,1720-1910年間銀行、國家與家庭》,商務印書館,2022年,第199-205頁。

[5]參考[日]岡崎哲二著,何平譯:《經濟發展中的制度與組織》,中信出版社,2010年。

[6]鄭惠仲著:《清末山西票號の研究》,(日本)汲古書院,2005年。

[7]孔祥毅:《山西票號與中國商業革命》,《金融研究》,2002年第8期。

[8]周建波、曾江:《銀行、票號興替與清末民初金融變革》,《中國社會科學》,2020年第8期。

[9]戴維·莫斯著,何平譯:《別無他法:作為終極風險管理者的政府》第3章“有限責任”,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2-101頁。

[10]蔡洪濱、周黎安、吳意云:《宗族制度、商人信仰與商幫治理:關于明清時期徽商與晉商的比較研究》,《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并參考劉藍予、周黎安、吳琦:《傳統商業文化的長期經濟影響—基于明清商幫的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21年第11期。

[11] Kirby, William C. "China, Unincorporated: 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 no. 1 (February 1995): 43–63. Reprinted in Capitalism in Asia: Sixty Years of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edited by David Ludden, 29-50. Ann Arbor: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4.

[12] 參見李玉:《晚清公司制度建設檢討》,載所著《晚清政治經濟史論》,三聯書店, 2013 年,第 53-68 頁。

來源|《中國錢幣》

版面編輯|王懿萱

責任編輯|李錦璇、蔣旭

總監制|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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