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對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對于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對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也進行了修訂。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根據“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對于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關于貸款資金挪用行為,“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也提出了具體要求。近年來,信貸資金挪用至股市、樓市情況增多。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此外,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本次修訂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
“從相關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此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如明確視頻面談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從而使信貸管理制度辦法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創新,進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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