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選拔官吏制度

日期:2023-01-21 11:18:4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后,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二、察舉科目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時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青州府貢院

1、孝廉

在漢代察舉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許多名人。“孝廉”之設,始于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詔,“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顯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視,后來“孝廉”規定為歲舉常科,才受重視,漸顯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這是古時對官吏的普遍要求。漢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學的高官及富豪子弟。舉“孝廉”之后,前程遠大,升遷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認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舉“孝廉”是以郡為單位。東漢時,和帝(公元89年-105年)采納丁鴻和劉方的建議,改以人口為單位;郡國人口不滿10萬三歲(年)舉孝廉一人;不滿20萬二歲舉一人,20萬歲舉一人;四十萬舉二人;上至百二十萬六人。外圍郡國則作適當放寬。后來又采納左雄建議,限年齡40歲以上才得舉。但此種“限年法”實行不久,就廢除了。

2、茂才

察舉歲科之一“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諱,改作茂才(茂材)。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詔:“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這是此科之始。后來,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時均有詔令,舉“茂才異等”。西漢時,茂才并不是歲舉常科。

東漢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詔令:“三公舉茂才各一人”,“監察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此后才為歲舉,往往與“孝廉”并稱,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處是,“孝廉”為郡舉,“茂才”是州舉,所以數目是后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總計歲舉“茂才”才約有20人。

“茂才”多為現任官吏,如西漢的茂才蕭咸是丞相史。這些現任官吏舉“茂才”后,因本身資歷高,多起用為縣令(千石)。“孝廉”則多為郎官,六百石。還有不少人先舉“孝廉”,再舉“茂才”。“茂才”中有許多升至高位,成為漢代名臣。如東漢的周舉(?-公元149年),官至光祿卿,為“八俊”之一。

3、察廉

“廉吏”是漢代察舉歲科之一。“察廉”就是察舉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舉為“廉吏”者,多為低級官員,被舉后,按原職升補;而舉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為郎官,這是主要區別。而“廉吏”與“孝廉”二者之間的具體差別,又可概括成以下四點:

(一)“廉吏”為長官報請上級遷補屬吏優異者之科目,而“孝廉”則是郡國向中央“貢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員,而“孝廉”則開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據本秩(職位)直接遷補,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為“郎中”;

(四)“廉吏”之“舉主”范圍廣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舉主”僅限于郡守、國相。

“廉吏”一科,大約在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漸明確,成為一種歲舉常科。被舉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們忠于職守,特別是為官清廉,才被“舉主”看中,作為察舉的對象。

廣西桂林清朝貢院場景

4、光祿四行

漢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據上述元帝詔書的內容,說明“光祿四行”的幾項重點:

(一)從永光元年開始,才有推舉“光祿四行”一科;

(二)質樸、敦厚、遜讓、有行(或作節儉)是四種品行,也是“光祿四行”的選拔標準;

(三)“光祿四行”為歲舉常科;

(四)“光祿四行”的舉主為丞相、御史,被舉者為光祿勛的屬官;

(五)光祿勛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屬官。

漢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時,改“郎中令”置“光祿勛”,掌管宮廷宿衛及侍從之事,屬官有光祿大夫、大中大夫、諫大夫、謁者等。具上述四種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質樸的人,他們老老實實任職,沒有什么突出成績,長時間也沒有得到提升,所以設立此科,每年從他們之中選拔一至兩人,予以升遷。

5、賢良方正

古代比較賢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無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地治理國家。漢代察舉制度設立“賢良方正”科,就是這個原因。

“賢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納天下言”,即廣泛聽取對國政的意見。帝王們當時普遍認為,發生天地災異,是自己犯了過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這一科常常是在災異發生之后舉行。而“賢良方正”又多與“直言極諫”相連,這是皇帝“求言”的一種方式,所以稱作“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漢代的皇帝大多開過此科。“賢良方正”科的“舉主”很廣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諸王侯、三公、將軍、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視此科,被舉者皆由他親自主持對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為“九卿”者。

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廣泛,包括儒生、有“道術”者,以及官吏等。有時也從賢良中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名目稱為“賢良方正可親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時,曾進行兩次詔舉。

這類目的在于“廣開言路”的選才辦法,在漢代以后曾長時間實行,后演變為唐代科舉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則以“對策”的方式向全國征求治國之道。

6、賢良文學

在漢代,選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養,也注重文化質素。“賢良”的含義就是德行兼備。自從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文學”的涵蓋范圍實際指“經學”。這樣看來,察舉中常見特科“賢良文學”一科,所立的選才標準是:品德與文才兼備,又有良好的經學底蘊。

漢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詔舉“賢良文學”:“其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發生地震,詔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不見于詔書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時就有“賢良文學”之舉,晁錯屬此科。可見,賢良與文學有時連稱,成為一科,有時分開,各獨立成科。不論怎樣,此科是以文學為主,主要薦舉對象是儒生。

在漢代察舉制中,文學一科很受重視,西漢時每次察舉“文學”的規模可達一、二百人。王莽時有四科之舉:“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語、明文學”,文學是其中之一。兩漢時期“賢良文學”一科,出了許多名人,包括晁錯、董仲舒、公孫弘等,地位顯赫,成就卓異。

7、直言極諫

中國古代有敢于指出皇帝的不足之處,提出治國建議與方略的大臣,被稱為“諍臣”。于是有了“直言極諫”這個詞,意思是“正直的言論諫諍”。漢代名臣晁錯寫有一篇《舉賢良對策》,是對“直言極諫”的最好解釋。

所以,從漢代察舉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漢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此后,舉“直言極諫”一直延續下去。但它不是獨立的一科,而是與“賢良方正”相連,說明對直言極諫者來講,應當具有公正無私的品德。無私才能無畏,才敢于“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諫”的說法,是文臣(特別是諫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漢官吏王吉,先舉“孝廉”,再舉“賢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時常勸諫昌邑王而遭到處罰。宣帝(公元前73年-公元前49年在位)時召為博士、諫大夫,常上疏議論時政得失,但沒有受到皇帝重視,只好托病還鄉。元帝(公元前48年-公元前33年在位)時召他為諫大夫,擔任掌管議論的官員。

8、孝弟力田

《漢書》上說:“惠帝四年春正月舉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漢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詔選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為官。這時察舉制度還沒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后,少帝立,由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臨朝稱制,特設“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時,“孝弟力田”與“三老”同為郡縣中掌管教化的鄉官。以后“孝弟力田”成為察舉的特科之一。

為什么要舉“孝弟力田”呢?“孝弟”與“力田”,有時分開作兩科,因為這是兩種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對父母盡孝,“悌”是對兄長尊敬。古時候中國人很尊崇孝道,因為它能使社會秩序和諧安定。至于“力田”,因為古代中國是農業社會,以農為本,農業“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于耕作,達到“家給人足”,國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舉選士(舉人)的科目之一,可見其仍受重視。

9、明經

漢代察舉中的“明經”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經”就是通曉經學。秦朝就有此科,到漢代地位開始突出。所謂“經”,原指先秦經典,自從漢武帝尊崇儒學,“經”就專指儒家經典了。其實,察舉各科都有經學內容,被舉者也要熟習經學;把“明經”特立為一科,說明經學在漢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漢代的讀書人無不自幼苦讀經書,目的都是為了應舉、入仕。

西漢時舉“明經”科不按人口,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開始,以人口多少定舉數。后來加上年齡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太學。但在東漢初,年紀輕而精通經學,也可應舉“明經”。如張玄“少習《顏氏春秋》,兼通數家法,建武初,舉明經。”

漢代許多名臣,如孔安國、貢禹等都是明經科出身,韋賢、韋玄成父子皆以明經科入仕,先后位居宰相。重經之風一直延續到隋唐時期的科舉考試,唐代的“明經”科試帖經,以通經比例決定等第。可見經學在漢代察舉制中地位之重要。

10、明法

漢代治國是儒、法并用的。選官時既選拔通曉儒學的儒生,也選拔通曉律令的人才,因此設立“明法”一科,作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漢武帝時令舉“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習法令,足以決疑”,這是設“明法”科的開始。在此之前,漢初就開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輔佐以法治理國政,可見朝廷對律令的重視。由于通曉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漢代不乏其人。如:鄭賓位至“御史”,陳咸、陳忠位至“尚書”,吳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曉律令,有七個人當上廷尉,即國家最高司法審判官。唐代科舉考試仍設“明法”科,選拔明習法令的人才,為常科之一。

11、明陰陽災異

漢代大儒董仲舒倡導“天人感應”說,認為天的喜怒之氣、哀樂之心與人相符;天有陰陽,人也有陰陽。天和人相類相通,天能干預人事,人的行為亦能感應上天,自然界的災異和祥瑞,表示著天對人們的譴責和嘉獎。

漢朝的君臣們大都認為陰陽災異與國家政治有密切關系。所以,在察舉的特科中設立“明陰陽災異”一科,選拔有關人才。

由于這一科本身的特點,所以大都在發生天地災異的年份才開科。如漢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風雨不時”,令“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師及郡國四十大水、大風、雨雹”,是因為皇帝“不德”,造成萬民饑饉,少數民族叛亂,特下詔,舉明習陰陽等有識之士。

漢代是中國古代地震頻繁發生的高峰時期,據統計,從公元96年到125年間的30年中,就有23次較大規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發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漢朝的皇帝大為緊張,只好乞求于鬼神術數。大科學家張衡發明了可以觀測地震的“地動儀”,可是并未被舉“明陰陽災異”科。可見,科學與迷信在漢代并非一途。

12、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舉考試中,有文、武兩科,武科的淵源就是漢代察舉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戰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軍作戰,這就是此科所選之人才。此科始于漢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這一年發生日蝕,成帝恐天下有變,下詔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后,漢朝頻開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詔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東漢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災異蜂起,寇賊縱橫,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于征發,重以蝗蟲滋生”,說明這一時期天災人禍頻發,社會動蕩不已。所以,“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二)東漢順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詔令大將軍、三公等各舉地方“剛毅武猛有謀,堪任將帥者各二人”。

(三)東漢靈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詔公卿,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交車”。

從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的東漢,才急需較多軍事征戰人才。一般而言,漢代察舉制仍以“明經”科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三、察舉制的形成

察舉是漢代選拔官吏的一種主要方法。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級官員, 從平民或低級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選”的對象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對象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干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里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志著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并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1、高祖召舉三老

劉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與項羽的“楚漢戰爭”中取得勝利,建立漢朝,即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當上了皇帝,是為漢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劉邦和他的謀士鑒于秦朝國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長治久安。起初,劉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陸賈與他談《詩》、《書》,他說:“我馬上得天下,《詩》、《書》有什么用?”陸賈說:“馬上得之,不能馬上治之”,治國不能靠武力。后來劉邦采納了蕭何、曹參的“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的治國方略,使亂紛紛的局面得以穩定。

早在劉邦立國的第二年,曾下令“詔舉三老”,就是要求選拔年齡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協助地方長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詔,把選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議事日程。

劉邦了解選拔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對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國向中央推薦人才,記錄他們的“行”(品行)、“義”(儀表)、“年”(年齡)。要求郡國按一定標準推薦人才,開啟了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

2、文帝召舉賢良

漢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呂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臨朝執政)時期,均曾下令詔舉“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賞賜,讓他們“為民表率”,做鄉官。這是漢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詔舉三老”的延續。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文帝因為這一年發生兩次日蝕,他深信這是因為上天對他施政的不滿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過下詔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詔,要求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并由皇帝親自考試──“對策”。對策的內容有四項:“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寧”。這一次晁錯被選為高第,升遷中大夫。

文帝的兩次詔舉,明確訂立了舉薦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試辦法,也分出了等級,這標志著察舉制度正式形成。不過,當時科目僅有一種,沒有固定的期限,也沒有人數的規定,所以制度還未臻完備。

3、董仲舒應策

漢武帝時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舉成為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舉主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丞相衛綰上奏說,被舉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韓非、蘇秦、張儀之學,亂國政,請皆罷”,不是儒學出身的都不取。這說明以儒學為正統,從這時開始確立。這實際上是武帝的意見。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舉者之一,由漢武帝親自策問。董仲舒認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罰,又引孔子說:“不教而誅謂之虐”;因此,治國以宣德政、施教化為主。此外,董仲舒還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關于用人,他說用“天下之賢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術”,對其他各家“皆絕其道”。這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這篇對策,武帝聽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為第,任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詔舉賢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舉人之數,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納。這是董仲舒對察舉制正式確立和實行所作的貢獻,并奠定了察舉制度的基礎。

四、察舉制的演變

漢代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置,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這說明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滲透,說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準。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時任尚書令的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內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包括年齡及課試內容的規定。又提出“先詣公府”的辦法,把考試分為兩個層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試,再由尚書省復試。這是察舉制度中考試環節的重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個進步。

1、東漢的察舉人數

東漢時,由于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涌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詔,指幽、并、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2、年齡限制

漢代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里簡述東漢時的規定。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舉孝廉必須在40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于尚書令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于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于“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干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布了詔令。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征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0以上。到質帝(公元145年-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并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3、培養機制的建立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發,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發展至高峰。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說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

(太常)典選;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里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發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后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000員,東漢時更多達30000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綜上所述,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國家中產生的,它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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