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先秦到明清,淺談我國古代土地制度的發展與演變

日期:2023-01-25 11:15:1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秦孝公登基之后為了變法圖強頒布招賢令,衛國人商鞅于此時在秦國實施“商鞅變法”,其變法的內容就有一條是“廢井田,開阡陌,授土于民”。

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廢除井田制,以后誰開墾的無主皇田歸誰所有,自此土地私有制取代了井田制度,甚至于農民之間都可以進行買賣土地。

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蛻變也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度走向封建制度,后期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下,土地的發展迎來了周期性的變化與循環,不同時期也有著不同的表現和特點。

秦朝、漢朝初期土地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公有制土地依舊延續著周朝時期的井田制,而農民手里的私有土地不僅收獲歸自己所有,就連土地所有權都可以進行買賣。

然而,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就是百分之二十的人掌控百分之八十的生產資料,隨著時間的推移土地兼并是必然的,所以漢武帝時期針對這一種情況曾提出過所謂的“限民名田”。

簡單來說就是限制農民手里的土地進行買賣,可以很好地解決土地被豪強、地主兼并的問題,但因種種歷史因素劉徹并沒有采納董仲舒的建議。

漢武帝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漢朝土地制度都是廣泛的私有制,但是在王莽篡漢之后土地向公有制發生改變,周禮時期的“王田制”再度推廣開來,也就是所謂的井田制。

新朝覆滅東漢王朝建立,劉秀廢除王莽恢復的井田制實施“度田制度”,東漢各州、郡的土地人口得到普查,既限制了豪強對土地的兼并,又加強了朝廷農業方面的賦稅和人口徭役。

東漢末年天下大亂,漢獻帝雖然名義上是一國之主,但朝廷的實際權力卻掌控在曹操的手里,為促進北方農業經濟的發展,也為了滿足戰爭環境下的糧草需求,曹操在北方九州之地實行“屯田制”。

何為屯田制度即是利用士兵和無地農民墾種國有土地,農產品成熟后朝廷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田租,曹魏初期使用耕農和不使用耕牛的分成比例為官6民4、對半分。但到曹魏后期則達到了官8民6,使得屯田民不斷反抗、逃亡,屯田制度名存實亡。

戰爭年代屯田制度的出現避免了豪強地主對土地的兼并,可透過現象看本質就不難發現屯田制度也是在保護貴族和地主階級的利益,老百姓成為被剝削的群體。

二、魏晉南北朝至宋元土地的演變

晉朝統一三國后朝廷開始把手里的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當然最初的土地所有權依然是歸國有,唯有在耕種一定的年限、繳納足夠的稅收后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兩晉時期的均田制延續了幾百年之久,這一制度一直使用到了隋朝時期,唐朝初期因中華大地經歷了多年的戰爭導致人口銳減,朝廷不得不實行符合實際情況的“均田租庸調法”。

均田租庸調法為均田、租、庸和調四種納稅的制度,這一種土地制度不再以土地為根本而是以人口為基礎,老百姓可以在租、庸和調三者之間進行變更以滿足朝廷和個人的需求。

比如農民向朝廷納稅和服徭役,若是徭役服務的時間超過限定的期限,那么他所需要繳納的稅收就會相應的減少,為了使得信息更加完善與準確唐朝還制定了“鄉賬制”,一年造賬、三年造冊。

唐朝時期的土地政策有著很嚴重的“朝廷干預”色彩,土地兼并和土地買賣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抑制,同時小農經濟、計劃體制為唐朝的財政帶來了足夠的稅源。

安史之亂后唐朝的經濟體遭到了巨大的破壞,甚至于朝廷的政治體制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為了滿足朝廷的需求安史之亂后均田租庸調法逐漸被“兩稅法”所取代。

何為兩稅法?簡單來說朝廷不再實施均田、限田的制度,地主和貴族可以兼并和買賣土地,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并成為市場的主流,不過私田則需要在每年的秋天、夏天交兩次稅負。

兩稅法的出現雖然解決了朝廷的財政困境,但卻增加了老百姓的財政負擔,以至于唐朝末年民不聊生出現了歷史上有名的黃巢起義,加速了唐朝政權的滅亡。

宋朝年間,宋仁宗時期的范仲淹變法、宋神宗時期的王安石變法對土地進行了相關的改革,短期來看很符合時代發展的需求,但長期來看底層百姓都成為了被伯緒的群體。

三、明清之時土地制度演變的軌跡

元朝年間大體采納了宋朝時期的土地政策,但元末積極的土地制度名存實亡,取而代之的貴族、豪強對土地的大量兼并,百姓民不聊生直接導致了農民起義。

明朝建立后對元朝的土地制度進行了大力改革,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黃冊”、“魚鱗冊”,簡單來說就是以里甲制度為基礎對土地、戶口進行管理。

何為里甲制度?直白一點來說就是把一個范圍內的百姓編為一個單元進行管理,雖然是一種跨時代的變革但對政治體制的穩定性要求非常高。

政治平穩運行、經濟貿易繁榮的情況下里甲制度能順利運行,可一旦社會出現動蕩人口、土地自然會發生重大的變化,里甲制度名存實亡被拋棄也在情理之中。

事實也的確如此,明朝中后期朝堂政局頻頻發生動蕩,老百姓需要繳納的稅賦、承受的徭役壓力很大,所幸張居正實施的“一條鞭”法改變了尷尬的局面。

稅賦不再以實際物品為核心,一切都以金錢當做衡量標準,稅賦的中心也由人口轉移到了土地之上,政治體制、經濟運行也變得非常通暢起來,里甲制度截止到這一時期被徹底廢除。

清朝建立之初所采納的土地政策與一條鞭法很相似,但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卻多了一個“丁銀制度”,即是每一家按照人口的多少需要繳納一定的稅銀,人口越多繳納的錢也就越多造成了清朝前期的農民反抗。

直到雍正年間“攤丁入畝”的出現,即稅負不再以人口數量為標準而是以所耕種田地的多少為標準,天下農民的生活壓力才逐漸降低社會經濟得以快速發展。

清朝末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動了人口的增加,快速增長的人口與緩慢增長的土地數量形成了新的矛盾,貴族和大地主階級大力開始兼并、購買土地,社會上土地利益分配再度失衡以至于引發了清末大量的農民起義運動。

從上面的介紹不難看出我國古代土地制度的發展有著很濃厚的循環性,均田制的實行能夠帶來經濟的復蘇和繁榮,自秦漢到隋唐再到明清時期,所有的盛世幾乎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度的基礎上。

然而,均田制度需要建立在政治穩定、天下太平的大環境下,而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新的階級矛盾,造成社會動蕩與不安甚至于發生農民起義。

當政治環境被破壞后均田制賴以生存的基礎必然會被打破,這一時期私有制便會占據主導地位,大量的老百姓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和生產資料,加劇社會進一步動亂與戰火的不斷擴大,直到一個新的王朝出現、一個新的土地制度誕生來滿足時代的需求與發展。

土地從奴隸社會公有制到封建社會私有制轉變是一種歷史的突破,歷朝歷代在私有制的基礎上又制定了詳細、符合時代發展的土地政策,可見我國古代土地制度的發展越來越開放、多元化,雖然坎坷不斷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參考文獻:《周禮》、《史記》、《漢書》、《新唐書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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