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落實代表建議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用法治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日期:2023-02-07 11:37:1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隨著改革的深入,全國各地法院都受理了一定數量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司法確認案件,但案件數量偏少,改革的成效尚不顯著。因此,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楊臨萍在調研中發現,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在審判相關案件時面臨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不足的問題。為此,楊臨萍建議,在總結全國試行經驗的基礎上,立法統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從實體方面明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程序方面明確不同的主體在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時的不同順位,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的銜接。另外,在明確賠償協議性質的基礎上規定違約救濟方式。

對于代表提出的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的相關建議,最高法院積極研究論證,在全國人大尚未啟動立法計劃前,做好司法實踐問題收集和研究,并與生態環境部等多部委召開研討會,共同探討實踐問題,為立法工作的啟動做好準備。

2021年12月,最高法院召開第三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民法典生態環境侵權相關條款,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規則,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程序。

重視意見辦理完善制度規則

對代表建議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各項具體內容,最高法院積極與代表溝通聯絡,聽取代表意見建議,邀請代表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討論過程,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對相關成效進行點評。

2019年,為落實《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代表建議的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制定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支持。

202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與生態環境部等11個部門會簽《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明確磋商工作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2020年9月,最高法院召開“全國法院深入貫徹‘兩山’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在講話中要求要強化制度建設,構建成熟、科學、系統的審判規則體系,研究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內的環境資源案件特別程序規則等內容,完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落實最嚴格環境資源保護制度。2020年12月,通過個案答復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落實代表建議取得積極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吸收代表意見建議,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堅持系統保護思維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積極探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鼓勵探索實施以發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方式在訴前或訴中實施行為保全,防止生態環境的污染破壞及損害擴大。指導各地積極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修復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賠償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制度。創新執行方式,做好與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探索異地修復、替代修復、代履行、第三方監督、執行回訪等制度,推動責任落實到位。

此外,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余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統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司法確認及訴訟案件裁判尺度,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作用,引導社會公眾保護生態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數字顯示,2018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11件,審結252件。其中受理訴訟案件144件,審結105件;司法確認案件收案167件,審結147件。案件類型涵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糾紛,案件量也有顯著增長,為各類審判規則和審理程序的構建提供了司法支持和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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