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梭人聚居在瀘沽湖畔,因此她們也稱瀘沽湖為“母湖”,這里四面環山,風光秀美,平均海拔為3200米。但也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瀘沽湖地區與外界的聯系較少,摩梭人在這種封閉的生活環境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社會生產方式和民俗文化。

“走婚”習俗
摩梭族保留了母系社會制度,那么這里的婚姻制度自然也是顛覆常人的認知的,摩梭人有一種獨特的“走婚制度”,據考證,走婚制大約形成于公元1840年,即清朝的咸豐年間。走婚表意為走來走去,它形象地概括了摩梭人“暮合晨離”的走婚文化。
摩梭人的走婚是沒有任何法律制度和手續捆綁的,男女雙方不被法律規定的道德和義務所約束,只有男女兩性之間的感情羈絆和道德的約束,一旦雙方決定終止這段感情,大家相互協商即可,走婚關系也就隨之結束。

被稱為的摩梭人部分人至今都保留著“男不婚、女不嫁、結合自愿、離散自由”的母系氏族“走婚制”。

社會上大多有著“知母不知父”、“母女共夫”、“無父無母”等對于摩梭族的不公評價,但事實上,摩梭族更多的是“重女不輕男”,走婚制度使男女雙方得到了充分平等。

而且,一般來說,生下孩子后,雙方的關系就會確定下來,男方在孩子出生時會帶禮物去看望,過年過節時送些吃穿用品,但日常生活中對自己的孩子沒有過多的撫養、教育的責任和義務。

走婚在摩梭語中叫“CC”,意為“走來走去”,它形象地表現出走婚是一種夜合晨離的婚姻關系。以走婚為主要婚姻模式的母系大家庭中,男人女人生活在母親身邊,夜晚才與自己的情人在一起。摩梭男子稱自己的情人為“阿夏”,女子的情人則叫“阿住”。男人們只對自己姐妹的孩子負責。等他們老了以后,也由家中的甥男甥女贍養和送終。

特別要說明的是由于一些誤導使外界認為摩梭人只有走婚,其實在摩梭地區走婚制和結婚制是并存的,但走婚占絕大部分,摩梭人可以自由選擇走婚或結婚,可以在不同時期選擇不同形式,但選擇結婚就不能再走婚。

無論哪一種婚姻,這里從未產生過情殺,情斗及社會,家庭的婚姻紛爭,雖然形式不同,但它們的核心是一樣的:基于男女自愿,感情為基礎,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約,不論是走婚還是結婚的每一個摩梭人,在他們的心,只有母親家才是自己真正和永遠的家,母親的家門對兒女永遠是敞開。

走婚而不亂婚
當走婚的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時,他們可以經過協商“和平分手”,這個時候他們又可以和別的小伙子或者姑娘進行走婚,有些摩梭族老人一輩子經歷過幾十次甚至上百次的走婚。
但是走婚并不意味著亂婚,他們有自己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男子可以選擇自己情人,女子也可以選擇自己的情人,但是不可以同時與好幾個人相好,只能選擇一個。
一旦雙方感情結束,斷了關系之后才可以選擇與別人走婚。另外,除了姑表以外,摩梭人還嚴禁與三代近親走婚,如果發現有近親走婚,將會被鄉親們視作為牲口一類,為人恥笑。

好處與弊端
那么這種在我們看來十分不可思議的走婚制度,確實也為摩梭族帶來了一些好處:首先,男女雙方的結合僅僅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幾乎不會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響,如出身、地位、經濟等,雙方的家庭也很少為此而產生糾紛;
其次,男女雙方不用為撫養孩子而產生矛盾,因為走婚的目的就是要為自己的家族增加人口,從而增加家庭的勞動力,所以孩子是要由女方撫養,為女方家庭勞動的;
再次,家庭成員之間關系和睦,摩梭族的家族所有成員都是有著血緣關系的,大家同吃同住,共同生產,財產共有,所有財產由母親統一調配,矛盾也會少很多。

當然了,不可能會有一種制度是盡善盡美的,走婚制同樣也帶來了不少弊端:比如說近親結婚的問題,雖然近親結婚會被人們唾棄,但是并沒有一個完善的制度來制約;
再比如這會使得摩梭族男子對于女子和后代沒有一點責任心,認為完全不必撫養和關心孩子,確實有些摩梭族女子深受其害,她們拉扯大了好幾個孩子,孩子的父親們可能一次都沒來看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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