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準許撤銷婚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樣規定是為了盡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權。最高法有關說明表示,《婚姻法》將一方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情形,作為無效婚姻處理已經不符合當前社會形勢。法律亦不再強制對患有重大疾病的當事人自愿締結婚姻的效力給予否定性評價。
《民法典》實施以來,出現了不少沒有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不了解配偶婚前身體狀況,但婚后發現配偶有重大疾病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案例。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課題組通過檢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文書,篩選出82份與婚檢制度相關的裁判書。
一份判決書顯示:男方小熊(化名)與女方小陳(化名)2020年7月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第二天雙方開始同居生活。男方向女方支付了24.8萬元彩禮,雙方進行了婚姻登記。事后男方發現女方隱瞞了精神疾病的情況,其曾在2017年就入院治療近4個月之久。隨后,男方起訴至法院希望撤銷婚姻,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女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疾病,而“精神分裂癥”系重型精神障礙,對工作生活有一定的影響,屬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對男方是否愿意與被告結婚有重大影響。女方在婚前未向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實情,其行為違反了民法典關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規定,法院準許撤銷婚姻。
案例中,有當事人因為夫妻雙方婚姻登記前沒有婚檢,只是一方簡單告知另一方自己存在某一方面的疾病,被告知的一方未對疾病有準確的認識。他們中有的當事人甚至婚前陪同過準配偶到醫院看病。結婚以后才發現配偶病情嚴重,以至于影響共同生活,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這類案例,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常常因為無法判斷一方對另一方病情知情的程度,而認定為患有疾病的一方沒有隱瞞重大疾病,導致婚姻無法撤銷。
還有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性功能障礙、不孕不育等疾病,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法院認為這類疾病不屬于《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疾病,而駁回申請。
課題組成員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研究生姜鈺卓說,82個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撤銷的有52件,占比63%;不支持撤銷婚姻的案件有30件,占比37%。在法院不支持撤銷婚姻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所患疾病不屬于《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2件,因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在婚前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8件。
從樣本案件來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往往通過介紹相親、網絡交友等途徑相識,很難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身心狀況有深入了解,一般人也很難有留存證據的意識。課題組認為,《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的撤銷婚姻制度,在法律中適用門檻較高。
↑課題組梳理82份判決中不予撤銷婚姻的理由
通過梳理資料,課題組提出,85%與結婚和生育相關的重大疾病可以通過婚檢查出來。實施婚前醫學檢查,有利于減少婚姻關系締結后申請撤銷婚姻的糾紛。
↑課題組梳理82份判決中申請撤銷婚姻的疾病類型
02
法律和條例有沖突:
婚檢應該自愿還是強制?
存在20年爭議
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同年制定的《母嬰保健法》第12條則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由于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不再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強制婚檢制度出現轉變。
對于《婚姻登記條例》未對婚前醫學檢查作強制性規定的原因,當時民政部門表示,原婚姻法中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當時婚前醫學檢查由于沒有針對性、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也使群眾反映強烈。
《母嬰保健法》2017年修訂后仍然保留了“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的內容。這也使得在是否進行強制婚檢問題上,《婚姻登記條例》從2003年起與《母嬰保健法》產生了長達20年的規范沖突。
黑龍江省2000年通過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經歷多次修正,保留了強制婚檢條款。不過日前紅星新聞記者撥打黑龍江多地婚姻登記機關電話,工作人員均表示婚姻登記已不需要攜帶婚檢證明。
針對“強制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存在法律爭議,課題組在2021年5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了《關于對〈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進行備案審查的建議》。
↑程雪陽和課題組部分成員
這份備案審查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重視。2021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關于2021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對此予以回應,稱將“推動根據民法典精神適時統籌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
03
如何推動合理婚檢?
應從促進“優生優育”
調整為“保障知情權”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撥打了北京、黑龍江、河南、湖北、寧夏等地婚檢機構的電話。這些婚檢機構均為當地婦幼保健院,婚檢內容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傳染病,主要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梅毒等,對于精神類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則是進行問診。工作人員表示,婚檢目的主要是從“優生優育”角度出發,不需要付費。婚檢機構會在婚姻登記處設置辦公室,婚姻登記的同時自愿進行婚檢。
近年來,一直有建議或支持恢復強制婚檢制度的呼聲,也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促進“優生優育”為由,在“兩會”上呼吁恢復并優化強制婚檢制度。
課題組成員表示,20年前強制婚檢主要是從優生優育角度出發,現在重提強制婚檢,其含義、目的完全不同。同時,恢復建立強制婚檢制度存在必要性,但應將該制度的功能從促進“優生優育”調整為“保障擬締結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
程雪陽認為,此前取消強制婚檢有一個目的是盡可能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不過婚姻自由應當是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之上的自由”,而不應是“盲目自由”。進入人口快速流動的現代社會后,隨著人們婚姻半徑不斷擴大,跨縣、市、省乃至跨國婚姻大量出現,為了避免當事人了解對方身心健康時付出大量信息搜尋成本、時間成本、溝通成本以及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結婚乃至離婚成本,應當要求擬結婚當事人持有婚檢證明,“這可以保證準配偶對對方身體狀況有知情權,以減少婚后因為身體狀況引發的糾紛。”
04
如何重新認識婚檢?
避免“強制”影響“自由”
建立“知情-自主”模式
在課題組看來,《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可以對“婚前未如實告知”“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等事實問題有效舉證時,才能有效發揮作用。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進行有效充分舉證,那么該規定就難以解決個案糾紛。
課題組認為,實行強制婚檢,一方面可以較低成本判斷另一方是否存在隱瞞疾病的情況,另一方面也給一開始就想隱瞞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懾力。
課題組調研還發現,現實中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進行婚前醫學健康檢查主張,可能會讓后者產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覺。很多當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對方提出進行婚前醫學健康檢查的要求。比如,上海市雖然自2005年就開始推行“免費式自愿婚前醫學檢查”,但該市2020年婚檢率只有13.2%,依然有將近7/8的新婚夫婦沒有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與此同時,反對強制婚檢的觀點也不容忽視。反對的理由認為,強制婚檢可能會回到登記機關判斷是否適宜結婚,出現行政干預婚姻自由的狀態。還有人擔心婚檢結果需要被登記機關掌握,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對此,程雪陽認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功能在于證明締結婚姻當事人是否進行過婚檢,而不在于要求婚姻登記部門依據婚檢證明所載明的疾病來決定擬結婚的當事人是否適合結婚。因此課題組提出,需要優化的是婚檢制度中容易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和婚姻自由權的具體規定,他們由此提出了建立一種“知情-自主”的婚檢制度。
課題組建議將《母嬰保健法》第12條中關于強制婚檢制度的規定刪除,然后將該規定重新放到《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同時將《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第5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修改為“不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為了使該項建議更有實操性,課題組還設計了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供相關國家機關或部門作為參考。
課題組設計的婚檢證明分為當事人聯和登記機關聯兩份。當事人聯中含有受檢者的醫學檢查具體結果;登記機關聯中除擬結婚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外,僅需婚檢機構出具“已檢查并告知醫學風險”的證明,無需載明具體的醫學檢查結果。
↑課題組設計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格式
據介紹,課題組為了解公眾如何認識婚檢,需要大樣本的社會調查,目前已經通過各種形式開始發布調查問卷。
關于婚檢制度的有獎調查問卷
據介紹,課題組為了解公眾如何認識婚檢,需要大樣本的社會調查,目前已經通過各種形式開始發布調查問卷。
關于婚檢制度的有獎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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