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古代職官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義?

日期:2023-03-11 11:23:2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什么是官員回避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官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在本籍任職,也就是不能在自己的家鄉任職,這樣做的一個好處就是杜絕了官員和地方鄉紳徇私舞弊。

從歷史發展上來看,回避制度早在我國漢朝時期就出現了,一直延續到明清時期并達到頂峰,對減少腐敗、澄清吏治有著很大的好處,更是皇帝集權、鞏固統治的一個重要手段措施。

從萌芽到完善的演變

回避制度又被稱之為職官回避制,于西漢時期產生了萌芽,唐宋時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與完善,明清時期則達到了高峰,可以說貫穿了我國封建王朝的歷史。

職官回避制度在每一個時代大同小異,但每一個朝代又存在屬于自己的特點,在這樣的基礎上職官回避制度才得以不斷的演變與完善。

我們都知道先秦時期因為皇權制度的不同,所以這一時期的官員選拔制度為世襲制度,世家大族的權勢非常大,甚至可以影響到君王的權力和地位,所以官員的位置基本都是世襲沒有選拔制度一說。

但秦始皇嬴政統一天下之后,我國從奴隸制社會進入到了封建社會,君王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開始不斷設置新的制度,秦孝公時期秦國就出現了“獎勵耕戰”制度,西漢之初劉邦又將察舉制納入體制內。

其實無論是獎勵耕戰制度還是察舉制,都可視為一種維護皇權的選才制度,可即使如此也避免不了一些官員濫用手里的職權,給朝廷和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漢景帝執政時期,針對這個問題設立了最早的職官回避制度,不過當時輻射的范圍非常小,僅僅局限在劉姓皇族與外戚宗親等范疇之內。

根據漢景帝制定的規則來說,一般漢室宗親任職的時候都要避開京都之地到外地任職,即使如此到外地任職的皇室宗親,彼此之間也要遠離避免結黨營私。

當然,這一時期的職官回避制度并不完善,直到東漢建立之后才慢慢形成了一種特有的制度,此時的職官回避制度甚至規定部分地區不能存在政治聯姻。

東漢時期門閥比比皆是,很多門閥氏族為了維護家族權力會利用政治婚姻達成一定的聯盟,對官場、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不利于政治、經濟的正當運行。

不過,東漢朝廷雖然制定了正規化的職官回避制度,但并沒有一點點的鞏固下來,亦或者說當時的職官回避制度還不完善,這才有了東漢末年權臣尾大不掉的問題。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歷史上有名的亂世,這一時期實行的是九品中正制度,造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世家大族之間通過政治聯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關系,對皇權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短短百余年的時間里,中原政權、南方政權出現了多次更替,由此觀之官員、門閥彼此之間結黨營私有著多大的隱患和危害,這也從側面顯示出了職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魏晉南北朝時期,職官回避制度名存實亡,門閥氏族與豪強權貴之間互相結為姻親,有的彼此至今還存在師生等各種各樣復雜的關系,一直到隋唐時期此種現象才得到改變。

隋煬帝創立的科舉考試制度對社會的影響很大,從某個角度來說破壞了門閥世家對官場壟斷的根基,皇權得以加強的同時職官回避制度也得到了極大的加強。

隋唐時期最直觀的一種體現就是,親屬和親族之間不能在同一個部門甚至同一個地區為官,這樣一種情況還設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明文條例。

在這樣的背景下,職官回避制度不斷加強并慢慢完善起來。兩宋時期,君王對皇權的鞏固和統一做出了許多改革,甚至于一官多職彼此相互監督相互限制。

職官回避制度也成為了皇權約束百官的手段之一,一般而言親族之間不能同時在重要的部門中出現。

這樣的一種規定輻射到了政治、經濟和軍事各個領域,對于那些隱瞞不報的關系一旦發現就會受到嚴重的懲罰。

若是你對北宋的官僚制度比較熟悉就不難發現,北宋官員并不是一直在一個地方任職的,一段時間之后官員彼此之間就會流轉,也就是一個人不能長期在一個地方做官,極大地避免了官員尾大不掉的問題。

明清時期,職官回避制度在宋朝的基礎上又得到了加強,官員分為京官和外官兩種品類,京官所管轄的地區不能是它的本籍。

而外官所管理的地方也不能是它的家鄉,發展到后來這樣一種制度又進一步擴大,要求也非常的嚴格。

回避制度的多樣化

同樣一種制度在不同時期會有著不同的體現,同樣一種制度在同一時期有時候也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回避制度便是如此,每一個朝代都有著相應的種類和多樣化,以適應各種情況的管理和規范。

上述咱們提到了一種最直觀的回避制度,也就是說官員不能夠在自己的本籍之地擔任官員,這樣一種回避制度就被稱之為地理回避制度。

漢朝、唐朝對此都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清朝更是把這個規定給出了“500里外”的具體數字。

在這樣一種制度體系下還有一些細分制度,比如朝廷中樞官員的親屬等不能擔任地方官,宋朝時期更有規定不能長時間在一個地方任職,以避免威脅皇權統治問題。

除了地理回避之外,親屬回避也是回避制度的一種,也就是說有血緣關系的人不能夠同時在一個部門任職,避免雙方結黨營私、損公肥私,對朝廷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漢朝時期,凡是有姻親關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個地方任職,更不能擔任相同、相似的職務,唐朝和宋朝時期更是將“親屬”的概念不斷擴大。

唐宋時期凡是處于一個家族的人都不能夠擔任法律禁止之內的重要職位,所有的親屬修需要回避。明清時期對此要求更為嚴格,宗族子弟甚至不能做官,只可享受爵位卻不具備實權。

作為我國皇權發展的一個巔峰呢構,康雍乾三代帝王執政時期,祖孫、父子、叔伯等親屬關系有著嚴格的限制和要求,一旦發現觸犯法律著會受到嚴格的懲罰。

老師與學生也是職官回避制度的一種,這樣一種回避制度一直到唐朝時期才出現,主要是為了服務于科舉制度。

也就是說科舉考試進行期間,老師不能擔任監考老師監考學子,以避免雙方出現徇私舞弊的問題。

回避制度的意義和影響

不難發現“職官回避制度”存在的意義更多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使得官場上的資源得到合理化的配置,避免出現一家獨大的局面,對皇權統治造成威脅。

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統治者的個人目的,但撇開這樣一層因素不談,職官回避制度的確有著它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甚至于對現在的社會都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力。

現如今,我國實行的一些制度體系和管理體系,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有職官回避制度的影子,很好地避免的官員腐敗的問題,保障了社會平穩的發展與社會的和諧運行。

職官回避制度并不是一種后知后覺的制度,它更像是一種預防制度的體現,雖然不能夠從根本上杜絕和解決官場中所出現的問題,但卻可以減少和較大程度的避免其中的問題。

能夠達到這樣一種效果也就可以了,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積極的一面,必然也會有相應的缺陷不能夠面面俱到,但只要能夠對社會有利,我們便可以用其精華、棄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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